為了引導我校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廣大師生員工進行業(yè)余的“商業(yè)活動”和“有償服務”活動,保證我校校園有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秩序和育人環(huán)境,保證學校公共財物安全,經1993年元月12日校長會議研究,特作如下暫行規(guī)定:
一、師生員工個人一律不準在校園內擺攤、設點、叫賣。校外人員除已批準的釘鞋點、豆腐點等,不再增設新點。
二、校園內的辦公室、教室、實驗室、宿舍、庫房等一律不準作為個人出售商品、開展有償服務的場地、部門、單位,若臨時在自己的辦公場地銷售商品、食品等,要預先經所在系、處批準后到保衛(wèi)處登記,發(fā)給商品進出門證,并交納管理費。
三、除校閉路電視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擅自售票放錄像。需要在節(jié)、假日放錄像時,放像單位要提前兩天到保衛(wèi)處登記,經批準交管理費后,可張貼海報、售票。
四、凡是對外進行醫(yī)療檢測化驗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必須經有關系處級單位批準,到保衛(wèi)處辦理登記手續(xù),交管理費后,可準許校外患者進校檢測化驗。
五、校園內的商店、飯店及其它有償服務點都必須在學生宿舍熄燈(晚11時)前停止營業(yè)。
六、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聯(lián)系校外人員進校張貼廣告、海報、做買賣。
七、經批準開辦的經營點必須保證治安、消防安全,保衛(wèi)處應負責對其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并按點每月收取拾至伍拾元治安管理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舉辦售票舞會。
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