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晉綜治委[2000]第18號文件和省教育廳、省公安廳晉教后勤[2002]第1號文件關于對高校校園商業網點的管理規定,結合我校情況,特規定如下:
一、在校內設置的商業網點、營銷部應有學校批準的手續,同時具備工商、衛生管理部門頒發的有關證件。有關手續證件的復印件,報送保衛處備案后,方可營業(部門批準的由各部門出具手續)。網點的成員情況同時報送保衛處。
二、未經學校批準擅自設立的商業經銷攤點,一律取締;禁止利用學校設備、場所變相搞盈利活動,違者嚴肅處理。
三、嚴禁游商、小販在校園內占道竄樓進行非法營銷。
四、凡是在校園內的飲食、副食行業,嚴禁銷售過期霉爛變質食品,包括非正常渠道來源的飲食、付食種類。
五、嚴禁在校內銷售盜版、假冒、不健康的書籍、光盤、磁帶、非法刊物等。
六、校內攤點、營銷部禁止出售酒精、固體酒精、柴油、汽油及其它易燃、易爆商品。
七、禁止各商業攤點營銷部播放高音喇叭或大聲叫賣。
八、因違反本管理規定疏于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將按照山醫大黨字[2002]第22號、校字[2002]第58號文件精神對主管責任人追究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
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按照山西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防范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十、對本規定拒不執行和有治安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攤點、營銷部,保衛處將采取查封、取締措施。
十一、本規定從2002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