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優化育人環境,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全團結的局面,建設有利于培養又紅又專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接班人的校園秩序,根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指學生自愿組織的以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為活動內容的群眾性團體。
第三條 學生成立社團,必須提出社團宗旨、章程、活動內容、時間、形式和負責人書面申請,報校團委批準備案。
第四條 學生社團必須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其活動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及與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條 學生社團應引導成員養成高尚、健康的審美情趣,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念、提高識別美丑的能力。嚴禁傳播、復制、觀看、貶賣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
第六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社會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樹立勞動觀念,虛心向工、農、兵學習,向社會學習。
第七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社團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勤工儉學的主要內涵是學生在業余時間從事的有利于專業學習和提高的有償性科學技術和文化服務,和有利于培養勞動觀念和自立精神的有償性勞動服務等。因此,勤工儉學必須以不影響學習和生產實習為前提。
第八條 學生社團不得從事經商活動。
第九條 學生社團舉行學術報告、講演、講座及其他聚眾性活動,凡涉及校外的(包括邀請校外團體或個人),組織者必須在七十二小時前向黨委宣傳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有關部門至遲在活動舉行前四小時將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不涉及校外的上述活動,則需向校團委報批,時效規定相同。
第十條 學生必須以學為主,社團活動必須在學校范圍內業余時間進行,學生社團的任何宣傳品不得向校外發行和散傳。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不得聘請教職工擔任領導職務,凡邀請教職工做顧問者,需事先征得本人和所在部門領導的同意。
第十二條 校團委委托在校學生會社團工作指導部負責管理、協調社團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