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校園環境整潔有序,在學校新建的自行車棚已具備統一管理的條件下,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本校教職員工上下班所騎自行車,原則上一律憑學校交安委號牌存入西門北存車棚;
二、學校不提倡住校生騎帶自行車,走讀生、夜(業)大生、在校外居住的學生所騎自行車一律存入西門南存車棚;
三、不論因公或私來賓所騎自行車一律存入西門北存車棚;
四、因工作所需的公用自行車和后勤服務人員所騎自行車,在能夠保證集中存放的前提下,經所在處級單位核準后,到保衛處申領自行車牌照,憑牌照入出校門,進:笸7旁謁誑剖抑付ǖ牡氐,不準在校園內亂騎亂放;
五、建筑施工人員所騎自行車,由承辦部門會同施工單位商定統一標志出入校門,進校后停放在施工住地自行管理;
六、騎車出入校門一律下車推行,服從門衛管理;
七、校園內不準騎快車,不準騎車帶人,造成傷害損失的由騎車人自負;
八、保衛處定期在校園內收管各種違章和無主自行車。各種違章自行車除處罰外,超過三日無人領取按無主自行車處理;
九、本暫行規定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十、本暫行規定自1996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