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審內審〔2016〕63號
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各市、縣(市、區)審計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晉政辦發〔2016〕22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工作規范管理、防范風險、完善治理、增收節支、服務改革、促進發展等方面作用,現就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強化我省內部審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意見》重要意義,促進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一)充分認識《意見》重要意義。《意見》是省政府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的綱領性文件,對做好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舉措。對開創內部審計工作新局面,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各單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意見》的精神實質和重要意義,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和機制。要加強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在核心業務流程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和相互協調的約束機制。建立與業務及管理相適應的授權管理體系,科學分配權力,審慎確定權限,做到各崗位人員權責一致,努力實現內部審計的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單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安全完整,經濟和會計信息準確可靠,努力提高經濟社會效能。
二、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工作責任,保障內審工作機制健康運行
(三)抓好機構和隊伍建設。各單位要按照《意見》要求,加強內部審計機構建設,已經設有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強化內部審計工作機制,促進內部審計工作正常運行、健康發展;對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行政、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社會公共資金金額較大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尚未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也要按照《意見》要求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各單位要嚴把審計人員入口關,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勝任審計工作的人員擔當內部審計工作。努力打造一支忠誠履職、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作風過硬的內部審計工作隊伍。
(四)堅持內部審計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單位主要領導要按照《憲法》、《審計法》規定分管審計工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督促內部審計部門不斷加強和改進工作,支持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權。
(五)強化審計工作保障機制。各單位要根據內部審計工作實際,合理配置內部審計人員力量。按照科學核算、確保必需的原則,保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為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相應工作條件。
(六)加強審計資源整合。各單位要按照《意見》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探索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的方式,利用社會審計資源解決審計機構力量不足、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的困難和問題。
要規范中介機構參與內部審計的操作流程和行為,完善政府購買社會審計服務制度,明確社會審計組織參與內部審計相關工作的具體方式,加強審計資源整合,增強內部審計效能。
三、圍繞大局,突出重點,創新方法,有步驟地推進審計“全覆蓋”
(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突出審計重點。各單位要將推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作為重中之重,牢固樹立和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規范單位財務行為、控制防范風險、促進發展為目的,創新審計工作方法,突出審計重點,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加大對重大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的力度,加大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力度,加大對各部門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情況和風險隱患的監督和揭示力度,加大對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力度,加大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力度,助推國家大政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經濟質量效益提升,規范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
(八)進一步擴大審計監督覆蓋面。各單位要把內部所有部門納入中長期審計監督規劃,逐步實現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九)創新審計工作方法。各單位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審計信息資源體系建設,依托各部門業務數據建立網絡系統,逐步實現內部審計網絡系統,積極推行部門信息集中管理下的聯網審計模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四、提升人員素質,強化質量控制,全面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水平
(十)著力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各單位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內部審計人員新任職和后續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以優良的業務能力和過硬的工作作風,適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
(十一)嚴格審計質量控制。各單位要將審計質量控制貫穿于審計工作全過程。抓住審計工作重點,嚴格過程管理,明確質量問責,推行審理復核等途徑,確保審計項目質量。
(十二)建立健全業務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要按照《審計法》、《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準則的要求,認真履行審計職責,逐步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業務會議、目標責任考核、審計質量問責、審計結果報告等業務規范性制度,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效能化。
五、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國家審計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指導,形成內外聯動的工作合力
(十三)增強國家審計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工作指導。各地國家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切實履行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監督指導職責。每年定期檢查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制度建設及工作開展情況,促進內部審計質量的提高;核查內部審計成果,并將核查結果作為重要評價內容。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其內部審計工作要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要積極協調配合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定期向國家審計機關報送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報告。
(十四)加強溝通交流,實現內外聯動、資源共享。國家審計機關在開展工作時要主動聽取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的意見。各單位要按照《意見》要求,主動與國家審計機關加強聯系、溝通。對國家審計機關檢查或審計發現的問題積極整改,確保內部審計職能有效發揮。
山西省審計廳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