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辦發[2001]2號
各市(地)、縣委,各市(地)、縣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大型企業:
《山西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山西省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實施。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2001年可先行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二OO一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紀委等部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1999]20號文件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16號)以及其他有關干部管理、監督的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是指,省直黨政機關,省級以下(不含省級)黨政機關,省及省以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親自辦理或組織、指揮、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其下屬或他人辦理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所造成的后果應當負有的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職責范圍內,批準或同意下屬單位或人員辦理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所造成的后果應當負有的責任。
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管轄范圍內,下屬部門、單位或人員辦理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所造成的后果應當負有的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晉升、轉任、降職、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先離任后審計的,應當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
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黨委、政府的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向審計機關提出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建議,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
第五條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審計管轄范圍,分級分層次組織實施。
(一)省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省直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市(地)委書記、市長(專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省審計廳組織實施。
(二)市(地)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市(地)直屬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縣(市、區)委書記、縣(市、區)長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地)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三)縣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縣(市、區)直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縣(市、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四)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條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每年12月上旬,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范圍,向審計機關提出下一年度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申計委托建議名單。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和可能提出下年度重點審計對象,經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確定后,提交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下達審計指令執行。
各級黨委、政府交辦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由同級審計機關直接辦理。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或者由聯席會議審定。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同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本人及有關部門。
第八條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應當在審計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審計組提交任期內本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
(二)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和各項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三)領導干部直接決定或參與決定的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情況;
(四)領導干部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審計組說明的情況。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九條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及時提供如下資料:
(一)本地、本部門、本單位中長期計劃;
(二)上級領導部門下達的工作目標責任書;
(三)財政、財務預決算的編制、批復、執行、調整資料;
(四)重大投資決策及實施結果的資料;
(五)重要的經濟合同、協議資料;
(六)監督部門怍出的重大事項檢查結果、處理意見以及糾正情況等資料;
(七)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規章制度
(八)財務會計資料及與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有關的會議紀要、記錄;
(九)年度工作總結;
(十)審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池資料。
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對提供虛假資料的有關責任人,可以建議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給予組織處理或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行使職權;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不得拒絕、阻礙,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對非法拒絕、阻礙、干涉審計的行為,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定。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當聽取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可以書面、座談等形式,就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的有關問題,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遇有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穆送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實施,并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審計手段所限,無法實施審計時,應當及時向紀檢、監察、檢察等有關部門提出書面請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介入。配合工作曠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同正常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部門單位內部審計、監察等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審計資料;也可以利用經過核實確認的社會中計組織的審計資料。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期內經濟目標完成情況;
(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或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三)預算外資金收支及管理情況;
(四)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五)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六)重大投資決策和效益情況;
(七)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八)領導干部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情況;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起訖時間;
(二)實施審計的步驟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關情況的說明;
(三)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任職基本情況;
(四)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評價意見;
(五)審計查出領導干部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事實,以及定性、處理、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
(六)審計查出領導干部所在部門或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事實,以及定性、處理、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
(七)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對所在部門或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
(八)劉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或單位提出改進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九)需要反映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或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或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書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或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研究、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原審計報告應予保留。
審計組長應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收到審計報告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二)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或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是否恰當;
(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四)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準確、合法、適當;
(五)對領導干部應負經濟責任的劃分是否準確;
(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是否恰當。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后,應當向本級黨委和政府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同時抄送組織人事部門及委托審計的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在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基礎上修改、審定產生。
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領導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有關經濟行為,應當追究其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應當追究的直掛責任包括領導干部發生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
(二)組織、指揮、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他人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
(三)失職、瀆職造成損失浪費的。
第二十四條 應當追究的主管責任包括領導干部發生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本人分管的工作,在集體研究決定時,提供了不適當的依據,發生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
(二)批準或同意下屬部門、單位或人員辦理財政、財務收支事項造成損失浪費的;
(三)在職責范圍內工作失察,導致下屬部門、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或造成損失浪費的。
第二十五條 應當追究的領導責任包括領導干部發生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疏于管理,導致下屬部門、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
(二)內控制度不嚴,執行不力,造成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或損失浪費的;
(三)其他應負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結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怍出處理。
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或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需要給予審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對領導干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審計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對領導干部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由審計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機關提交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該領導干部考核、獎懲、任免等事項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實施申計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專項財政預算,由本級政府予以保證。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上級審計機關負
責對下級審計機關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下級組織人
事部門執行本辦法及利用審計結果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審計結果,并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中計結果的利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省、市(地)、縣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討論、審定本級管理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計劃,交流、通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人大、政協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由省委組織部、省中計廳印發的《山西省黨政機關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試行規定》(晉組發[199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