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7c7.app內部審計實施辦法
(山醫大校字[2004]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校審計監督工作,保障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范》、《c7c7.app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部門和二級學院及校辦企業。
第二章財務收支審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法對學校及其所屬獨立核算單位各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財產物資管理、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財務收支審計的目的,是保證學校加強資金和財產物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進各項事業的順利發展。
第五條對財務管理制度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財務管理體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是否按規定配備合格的財會人員,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是否對全校各項財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4、財務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是否建立崗位責任制,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是否明確,辦理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第六條對預算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預算編制的原則、方法及編制和審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定,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有無赤字預算;
2、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預算執行,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合規,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預算調整有無確實的原因和明確的項目、數額和說明,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并經批準后執行;
4、為保證預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5、收入和支出預算最終實際執行結果如何,若與計劃差異較大,應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條對財務收入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各項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隱瞞、截留、挪用、拖欠或設置“帳外帳”、“小金庫”等問題;
2、收費的項目、標準和范圍是否合法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會計處理是否合法、合規,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亂集資問題;
3、在事業收入中,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的資金及時足額上繳。
第八條對財務支出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各項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和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否真實并按計劃執行,有無超計劃等問題;
2、各項支出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和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有無虛列虛報、違反規定發放錢物和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3、專項資金是否??顚S?,核算是否合規;
4、各項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等問題。
第九條對結余及其分配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經營收支結余是否單獨反映,會計處理是否合規;
2、結余分配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有無多提或少提職工福利基金等問題。
第十條對專用基金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的提。約把L崛』蟶柚玫鈉淥鶚欠穹瞎矣泄毓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2、各項專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規,是否按照其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3、各項專用基金是否設置專門的賬戶進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規。
第十一條對資產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現金和各種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銀行開戶是否合法、合規,有無出租、出借或轉讓等問題,各銀行賬戶是否核算規定的內容,有無公款私存和將事業資金在其他賬戶核算的情況;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保管、轉讓和帳務處理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紀違規和不安全等問題;
2、應收及暫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長期掛帳等問題,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3、存貨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盤盈、盤虧是否及時調整;
4、設備、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的購置有無計劃和審批手續,有無擅自購買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問題;驗收、領用、保管、報廢、調出、變賣等是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有無被無償占用和流失等問題;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帳帳、帳卡、帳物是否相符;
5、無形資產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否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收入的處理是否合法、合規;
6、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收益處理是否合法合規。
第十二條對負債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各項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質分別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規;
2、各項負債是否及時清理,按照規定辦理結算,并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或上繳應繳款項。
第十三條對財務決算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編報的原則、方法、程序和時限是否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2、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的內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數字是否真實,有無隱瞞、遺漏和弄虛作假等情況;
3、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所列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4、財務情況說明書是否真實準確地反映了學校年度財務狀況,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是否真實有據;
5、財務分析的各項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是否真實、準確;
6、上級審計機構和學校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第十四條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法對學校預算執行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學校預算的執行,促進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對預算管理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預算編制的原則和方法及編制和審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定,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其嚴肅性、公開性怎樣;
2、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收入預算中是否堅持穩健原則,支出預算是否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等原則,有無赤字預算;
3、預算調整有無確需調整的原因及明確的調整項目、數額、措施和有關說明,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報經學校審定后執行;
4、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七條對收入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納入學校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2、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到位,有無隱瞞、截留、挪用、拖欠等問題或設置“帳外帳”、“小金庫”等問題;
3、學校組織的各項收入是否符合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規定,各項收費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有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亂集資等問題;
4、各項收入的會計核算和資金管理是否合規。
第十八條對支出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各項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否按計劃執行,有無超計劃開支、虛列支出和以領代報等問題,專項資金是否??顚S?;
2、各項支出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有無虛報虛列、違反規定發放錢物和其他違紀違規問題;
3、各項支出的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有無帳實不符等問題;往來款項是否嚴格管理、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掛帳和被其他單位和個人占用等問題,有無利用過渡性科目隱瞞收支或直接列支等問題;
4、各項支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等問題。
第十九條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的實際執行情況如何,與計劃有何差異,有無赤字;如與計劃差異較大或出現赤字,原因何在;
2、為保證預算的完成采取了那些加強管理、增收節支的措施,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3、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實、合法、合理,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4、預算執行的效果如何,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怎樣。
第二十條審計處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方式及時間是:
1、事前參與:在編制預算期間,應當主動了解并要求財務管理部門提供預算編制的情況,積極提出加強預算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并為事中和事終審計打下基。
2、事中審計:每年10月份對當年9月底以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檢查預算收支進度,發現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3、事終審計:每年初對上年的預算執行情況及結果進行審計,全面評價預算執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一條審計處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時,計財處應提供下列資料:
1、有關預算編制、管理的規定、辦法和制度;
2、學校審查批準的預算;
3、預算調整方案及批準文件,預算管理臺賬等;
4、被審年度的會計憑證、帳冊、會計報表等;
5、被審年度編制的財務決算和財務報告;
6、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其他資料,如收費依據等。
第四章固定資產審計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財務規定》和《企業財務通則》中所規定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法對學校固定資產增減、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審計的目的是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監督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條對固定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對固定資產管理實行職務分離控制;
2、是否建立固定資產的增減可行性論證和審批、檢查、鑒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檢查以及盤點和清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3、所建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有效。
第二十六條對固定資產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新增固定資產是否列入計劃,是否合理、合法,大型儀器、設備購置是否經過可行性研究,審批手續是否齊全;
2、新增固定資產的計價是否正確、合規;
3、新增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帳務處理是否正確合規;
4、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手續是否完備,作價是否合理,殘值變價收入是否如實入帳;
5、投資轉出和出售的固定資產是否經過審批,是否經過資產評估,作價是否合理,帳務處理是否合規;
6、盤虧固定資產是否屬實,盤虧原因是否合理;
7、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是否合規;
8、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額計提是否正確、合法;
9、固定資產作價投入和轉出等非正常增減過程及累計折舊的帳務處理是否合規;
10、核查固定資產的實存,審查帳、卡、物是否相符,核實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完整;
11、驗證固定資產的所有權;
12、核定固定資產的數量和價值,審查出售、報廢和毀損固定資產及盤盈、盤虧固定資產的帳務處理是否合規;
13、分析固定資產使用效益指標,如固定資產產值率、固定資產更新率、儀器設備機時率;
14、分析固定資產結構,進而評價固定資產配置的優劣。
第五章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
第二十七條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是指學:退艫ノ灰怨兇什蹲實幕窘ㄉ柘钅亢托奚、改建及裝修工程項目。
第二十八條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是指項目投資經濟活動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前,審計處會同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審計事務所對與工程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合規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加強管理,保障建設、修繕投資合法、合理使用,正確評價投資效益,提高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事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1、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投資是否納入國家或學校的年度投資計劃,修繕工程項目是否經過充分論證并經學校同意;
2、投資來源是否合法,當年資金是否落實;
3、基建規:蛻杓票曜際欠裼肟尚行匝芯勘ǜ嫖募相符,有無超規模、超標準問題;
4、工程招標、承包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所訂合同或協議書中的責權利、質量、工期、取費等級、撥付款辦法、獎罰、保修及時效等內容是否全面、合規;
5、與設計單位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規,收費是否合理。
第三十一條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1、征地拆遷費用、三通一平等費用是否真實、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調整概算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辦法、定額和標準,是否經過審批,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吞岣弒曜嫉任侍猓
3、基建、修繕資金的使用是否合規,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損失浪費等問題;
4、工程價款結算、往來賬款和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有無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
5、工程項目設備和材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采購,有無盲目采購或收取回扣行為,設備和材料等物資的驗收、保管、使用和維護是否有效,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情況如何。
第三十二條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1、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及說明書是否真實、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實,套項及價格是否合理,計取各種費用及執行文件、選用版本是否準確、合規;
3、竣工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各項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徹底;
4、建設項目概(預)算最終執行情況;
5、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成本核算是否正確,有無擠占成本、提高造價、轉移投資等問題;
6、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支出等列支依據是否充分,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核算是否合規,有無虛列投資問題;
7、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與所需投資計算是否正確、合規;
8、項目結余資金情況是否真實、準確;庫存物資實際存量是否真實,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
9、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情況,包干結余分配是否合規。
第三十三條學校各種資金來源的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均應進行審計,未予審計的工程項目不得結算。
第三十四條審計處限于自身條件,不能完成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時,報請校領導批準,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或委托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用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支付。
第六章物資、設備采購與付款審計
第三十五條物資、設備采購與付款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法對學校及所屬部門進行教學、科研和辦公物資、設備的采購與付款的真實、合法、合規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物資設備采購與付款審計的目的,是為加強對學校采購與付款的內部控制,規范采購與付款行為,防范采購與付款過程中的差錯和舞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節約學校經費。
第三十七條對物資、設備采購與付款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建立采購與付款業務崗位責任制,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是否明確,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采購與付款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1)請購與審批;
(2)詢價與確定供應商;
(3)采購合同的訂立與監督;
(4)采購與驗收;
(5)采購、驗收與相關會計記錄;
(6)付款審批與付款執行。
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全過程。
2、是否建立了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審批人對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措施是否明確,是否超越權限審批;
3、經辦人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是否明確,是否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4、對大型儀器設備的采購與付款,是否進行了調查研究和集體論證。
5、是否按照請購、審批、采購、驗收、付款等規定的程序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請購手續、采購訂單或合同、驗收證明、入庫憑證、采購發票等文件是否齊全;
6、應付賬款和預付款支付的正確性、時效性和合法性如何;
7、憑證的登記、領用、保管、注銷手續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有無漏洞。
第七章校辦企業審計
第三十八條校辦企業是指我校及其下屬單位所屬、所辦或占控股地位的企業、公司和各種經濟實體。
第三十九條校辦企業審計,是指審計處按照規定的職責范圍對所屬校辦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校辦企業審計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校辦企業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其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對校辦企業會計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1、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制是否符合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2、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3、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編制,帳表是否相符,帳表間具有勾稽關系的數字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條對校辦企業會計帳簿審計的主要內容:
1、帳簿設置是否完整、全面;
2、帳簿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是否采用正確的更正方法;
3、帳簿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
第四十三條對校辦企業會計憑證審計的主要內容:
1、記帳憑證是否附列全部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金額是否一致;
2、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3、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晰、明了,憑證填寫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4、會計憑證的審核、傳遞、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四十四條對校辦企業資產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各項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并為企業所實際擁用;
2、各項收支或增減業務是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3、各項資產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計價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若有變動,變動是否合理合法;
4、投資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協議、合同有無損害國家、學:推笠道,投資收益核算和上繳是否及時、準確,長期投資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5、固定資產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折舊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6、有無擠占或漏記在建工程成本的行為,已完工程是否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竣工決算是否正確,在建工程年末余額是否正確;
7、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是否合理、合規;
8、各項資產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四十五條對校辦企業負債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各項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償付結算是否及時、合規,記錄是否完整;
2、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的核算計提是否正確、合規、帳務處理是否恰當;
3、應交稅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計提的稅率運用是否恰當,計算是否正確,帳務處理是否合規;
4、長期負債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5、驗證各項負債的余額是否正確,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實。
第四十六條對校辦企業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實收資本投入的比例結構是否合理、合法,增減業務是否真實,并經過嚴格審批;
2、資本公積的來源是否合法,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受捐贈等業務是否真實,核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3、盈余公積是否按規定提。涫褂檬欠窈戲,核算是否正確,會計記錄是否全面、完整;
4、未分配利潤構成是否真實、合法、數額是否正確;
5、各項所有者權益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四十七條對校辦企業收入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產品或經營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收入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四十八條對校辦企業成本、費用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生產經營成本、產品銷售成本、期間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實、合法,計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2、所得稅的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3、企業按國家規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稅款額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學校補充教育經費;
4、各項成本費用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四十九條對校辦企業利潤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1、營業利潤(含其他業務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形成是否真實、合法,計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2、可供分配的利潤是否正確,是否按國家和學校的規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3、企業利潤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五十條校辦企業的各種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規、有效。
第五十一條審計處可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校領導決定及學校的工作需要,有重點地對校辦企業進行專項審計。
第五十二條審計處對與學校經濟狀況有較大關系、接受投資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以及學校指定的校辦企業,應當進行定期審計。
第五十三條審計處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實施審計時,要對前次審計結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也可根據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安排后續審計。
第八章內部控制制度審計
第五十四條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學校內部為實現教學、科研、醫療、管理、服務和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完全完整,提高運營的效率和效果,確保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五十五條內部控制制度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法對學校及所屬企、事業單位所訂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對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價,明確審計的范圍、重點和方法,減少審計工作量和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同時促使被審計單位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第五十七條對會計系統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制度;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是否明確;
3、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是否健全、完善;
4、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是否完善,會計的監督職能是否充分發揮。
第五十八條對預算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1、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和考核等環節的管理狀況如何;
2、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是否規范;
3、是否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并采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4、能否嚴格控制無預算的高額資金支出。
第五十九條對財產保全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財產的直接接觸;
2、是否采取定期盤點、財產記錄、帳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各種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條對內部報告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1、內部報告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內部報告能否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
3、能否及時提供業務活動中的重要信息,以增強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第六十一條對貨幣資金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建立了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是否明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是否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2、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是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并能勝任該業務;
3、對貨幣資金業務,是否建立了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是否明確,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是否明確;
4、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和財務處理是否經過嚴格審核;
5、收、付款業務是否在原始憑證上簽字蓋章并及時足額入帳,能否做到日清月結;
6、會計與出納是否定期核對日記帳與總帳,主管會計是否定期與銀行對帳,并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調整未達帳項,稽核人員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監盤庫存現金,庫存現金數額是否超過規定限額;
7、出納主管的現金和銀行單據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現金收付是否集中處理并及時解交銀行;
8、借出款項是否執行嚴格的授權審批程序,有無越權審批及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9、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職責權限和程序是否明確;
10、財務專用章、財務負責人名章是否分別由專人管理,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是否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六十二條對固定資產內控制度審計的主要內容:
1、固定資產的購置、調出、出售、報廢及對外投資等是否經有關部門授權和審批并履行相應的手續;
2、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是否對增減的固定資產在卡片、明細帳和總帳上進行平行登記,是否定期進行折舊核算;
3、是否建立固定資產的歸口、檢修和調撥等管理制度;
4、是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資產盤點,是否及時處理盤盈盤虧。
第六十三條對外投資內控制度審計的主要內容:
1、對外投資活動是否建立集體審議聯簽制度,是否經過科學論證,投資管理部門是否提出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確定投資立項的依據、所需資金、投資時間、預計效益及回收期;財務部門是否會同投資管理部門對投資所需資金的籌集進行可行性分析;實物投資是否對接受投資的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投資項目報告書或立項報告書是否經學校審批;
2、是否通過投資計劃的編制、執行和檢查對投資進行控制,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是否經學校審批;
3、是否定期對投資效果進行分析,提出投資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4、是否建立了相關的資產、資金和有價證券收、付制度;
5、是否實行投資的總分類核算、明細分類核算,定期與原始憑證和管理部門的實物帳核對,并通過清查盤點實物進行核實,由稽核人員抽查監督;
6、股票和債券是否由獨立于投資授權人、投資記帳員與出納員之外的專人保管,是否由監督人員不定期檢查其存在性和帳實是否相符。
第六十四條對長期負債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主要內容:
1、舉借長期債務是否有借債使用計劃、歸還計劃,是否制定舉債相關制度及內部審批程序,借債決策是否審慎、負責,與債權方簽訂的協議或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是否明確;
2、舉債投資是否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舉債的數額、用途、預期效益是否明確,是否在貸款限額內按實際需要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按規定還本付息或辦理延期借款手續;
3、債款的取得、使用和歸還是否及時、完整地根據有關憑證入帳,業務處理和會計記錄等職責是否嚴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續是否完備;
4、是否對長期負債資金的使用和歸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六十五條對財務報告內控制度審計的主要內容:
1、對本期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是否全部入帳,賬簿與記帳憑證是否一致,復核發生額和余額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嚴格檢查和核對;在編制會計報表前,是否對帳簿與記帳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之間、各種有關帳簿之間、帳簿記錄與財產實存數之間進行認真核對,做到帳證、帳帳、帳實相符,是否在正確結帳、認真對帳的基礎上,進行試算平衡工作;
2、是否嚴格依據會計制度對報表種類、格式、項目排列、項目內容和編制方法的規定編制每一報表,并保證每一報表內和不同報表有數量對應關系的項目之間保持應有的對應關系;對于必須予以反映而會計報表中無法容納的重要財務信息,是否在相關項目或通過附表、附注等加以說明;
3、財會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會計是否對編制完畢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正確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并簽章;
4、會計報表是否按月、季或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各有關部門。
第六十六條對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程序和方法:
1、收集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
2、健全性和合理性評價;
3、總體評價,即通過符合性測試、評價內控制度的可信賴程度,確定其對實質性測試的可靠性;
4、實質性測試;
5、提出審計報告,對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并針對制度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處級黨政領導干部和校辦企業法人代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據山醫大黨字[2003]44號、山醫大校字[2003]87號文件執行,科級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參照該文進行。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