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7c7.app內部審計準則
(山醫大校字[2004]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學校的內部審計責任,規范審計行為,確保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c7c7.app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是學校審計處及其審計人員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是實施審計、反映審計結果、評價審計事項、提出和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做出審計決定和歸整審計檔案工作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三條審計處依法對校內各部門和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監督和評價時,要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審計處辦理審計事項必須由合格的審計人員承擔,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審計。實施審計后,應當真實反映審計結果,客觀評價審計事項。
第五條審計處行使審計監督權時,應當在法定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保持自身的獨立性。
第二章一般準則
第六條一般準則是學校審計處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執業要求。
第七條審計處辦理審計事項,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兩名以上合格的審計人員組成獨立的審計組;
(二)法定的職責和權限;
(三)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經費保證。
第八條審計處辦理審計事項,要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高效優質。
第九條審計處要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并積極了解、參與學校的內部控制機制建設。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務,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掌握會計、審計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
(三)有一定的會計、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四)了解教育管理的特點和規律;
(五)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承辦審計事項,應當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嚴謹、穩健、負責的職業態度;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受過系統的專業教育或經過專業培訓,合格者才能獨立承辦審計業務。
第十三條建立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保證審計人員具有熟練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審計處要積極組織審計人員參加審計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推薦審計人員參加審計等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促使審計人員獲取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作業準則
第十六條作業準則是學校審計處和審計人員在審計準備和實施階段要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審計處要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學校及上級審計機關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學校審計計劃。
第十八條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三個層次:
(一)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的審計任務所作的事先規劃;
(二)項目審計計劃是對具體審計項目實施的全過程所作的綜合安排;
(三)審計方案是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及其時間等所作出的詳細安排。
第十九條年度審計計劃應在下年度開始前編制完成,并報學校批準;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應在審計實施前編制完成,并經審計處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條審計處根據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活動。在計劃執行過程中,若有必要,要按規定的程序對計劃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二十一條年度審計計劃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內部審計年度工作目標;
(二)需要執行的具體審計項目及其先后順序;
(三)各審計項目所分配的審計資源;
(四)后續審計的必要安排。
第二十二條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前,應了解以下情況,以評價各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
(一)被審計單位的發展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
(二)嚴重影響相關經濟活動的法規、政策、計劃和合同;
(三)相關內部控制的質量;
(四)相關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及其近期變化;
(五)相關人員的能力、品質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
(六)其它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三條審計處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規劃審計項目執行的先后順序。
第二十四條審計處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性質、復雜性及時間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審計資源。
第二十五條審計處要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指定審計組組長。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在具體實施審計項目前,審計組長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情況,以制定項目審計計劃:
(一)經營活動概況;
(二)內部控制的設計及運行情況;
(三)財務、會計資料;
(四)重要的合同、協議及會計記錄;
(五)上次審計的結論、建議以及后續審計的執行情況;
(六)上次外部審計的審計意見;
(七)其他與項目審計計劃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七條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審計目的和審計范圍;
(二)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評估;
(三)審計小組構成和審計時間的分配;
(四)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
(五)其他有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審計項目計劃經審計處批準后,審計組應當編制審計方案。審計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審計的范圍、內容、目標、重點、方式、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四)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名單及其分工;
(五)編制審計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九條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前,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一)財務隸屬關系、機構設置、人員編制;
(二)銀行帳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的會計資料;
(三)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情況;
(四)相關的內部控制情況;
(五)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
(六)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
(七)宏觀經濟形勢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三十條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時,應當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考慮項目審計的要求和重要性、審計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審計方案由審計處負責人審核批準,重要事項報經學校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業務的審計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范圍、內容、目的和時間;
(三)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成員名單;
(四)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五)審計處公章及簽發日期。
審計處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明確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
第三十三條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涉及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必要時可抄送學校相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先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符合性和實質性測試,以確定審計的范圍和重點,采取相應的審計方法。必要時,可以根據測試結果及時修改審計方案。
第三十五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成果以及經核實后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成果。
第三十六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銀行帳戶、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證據。
第三十七條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活動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的、用以證實審計事項,做出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
(二)以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
(三)以錄音、錄相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
(四)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言證材料;
(五)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六)其他證據。
第三十九條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
(二)對收集的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
(三)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四十條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檢查、監督盤點、觀察、調查、函證以及錄音、錄像、拍照、復印、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
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取得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
第四十一條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現金、有價證券的盤點監督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取證,需指派兩名以上審計人員辦理。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或審計通知書副本。對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四十二條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審計證據,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需在審計證據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答名或蓋章的原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仍可以作為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現場收集的審計證據,應當經過審計組組長復核后,交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簽名或蓋章。
在審計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學校主管審計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及時作出處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銷毀、轉移。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當進行核實,對確有錯誤和偏差的,需重新取證。
第四十三條審計組需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歸納、分類、分析和評價,以便形成相應的審計結論。
審計組在編寫審計報告前,要對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進行鑒定,對不夠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項,應當進一步收集審計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結束后,應當統一匯總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取證材料清單,并由審計組組長和編制人員簽名,統一使用和管理。審計取證材料清單及所附審計證據應當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條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目的:
(一)為形成審計報告提供依據;
(二)說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為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
(四)證實審計處及審計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
(五)為此后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
(六)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
第四十六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要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時間等,并附審計證明材料。
審計工作底稿按編制順序可分為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和匯總審計工作底稿。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由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確定的項目內容,逐項逐事編制而成,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匯總審計底稿要在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完成的基礎上,按照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內容,進行分類歸集,綜合編制。
審計人員要對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審計項目的名稱及其期間或截止日期;
(三)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記錄;
(四)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五)復核者的姓名、復核日期和復核意見;
(六)索引號及頁次;
(七)審計標識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一)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記錄及資料;
(二)審計測試評價的記錄;
(三)審計方案及其調整變更情況的記錄;
(四)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審計組討論的記錄;
(六)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
(七)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審計證據。
第四十九條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審計證據:
(一)與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二)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和鑒定資料等的原件、復制件或摘錄件;
(三)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五十條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重點突出,觀點明確,條理清晰,用詞恰當,格式規范,如實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以及審計方案編制和實施的情況。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必須準確無誤、前后一致;相關的審計證據如有矛盾,應當予以鑒別和說明,并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重編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刪減或修改。
第五十一條審計工作底稿應注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相關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系應予清晰反應,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第五十二條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向審計處請示匯報。審計處要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徑,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后,要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審計工作底稿歸學校所有,由審計處或檔案館保管。
第五十五條審計處要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審計處以外的組織或個人要求查閱工作底稿,必須由審計處負責人或其主管領導批準。法院、檢察院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
第四章報告準則
第五十六條報告準則是審計組反映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報告以及審計處審定審計報告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五十七條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
第五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要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五十九條審計報告要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一)審計報告的編制要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
(二)審計報告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及內容編制,作到要素齊全、格式規范,不遺漏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
(三)審計報告要突出重點、簡明扼要、易于理解、內容完整、表述準確;
(四)審計報告要及時編制,以便隨時采取有效糾正措施;
(五)審計報告要針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六)審計報告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要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
第六十條審計處要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六十一條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簽章;
(六)報告日期。
第六十二條審計報告的正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二)審計依據: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
(四)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
(五)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六十三條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終了后15日內向審計處提出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審計處負責人批準,提出審計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審計報告要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并由審計組組長定稿。審計組組長應當對提出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四條審計組向審計處提交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陰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處,必要時作書面說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沒有書面意見的,審計組應說明原因并報告審計處。
第六十五條審計報告由審計處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可以由審計處負責人審定;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應當由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處對審計報告中的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有效;
(三)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是否正確;
(四)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五)定性和處理、處罰建議是否合法、適當。
第五章評價準則
第六十六條評價準則是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綜合評價,以及審計處審定審計組提出的評價意見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六十七條審計組在提出審計評價意見和審計處在審定審計評價意見時,要以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
第六十八條對會計資料真實性的評價;
(一)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相符的,可視為帳務處理符合有關會計準則(列出相關會計準則的名稱)的要求,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財務收支情況;
(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基本相符的,可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財務收支情況;
(三)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帳表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有較大差距的,應當指出存在的問題,并視為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
第六十九條對財務收支合法性的評價:
(一)財務收支方面未發現違規事實的,可認定為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二)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但數額較。榻誶崳⒌,應當揭示違規事實,可認定為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有一定的違規行為;
(三)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視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程度,認定其財務收支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第七十條對審計事項效益性的評價
(一)以經濟效益(經濟效果、經營效率)實績與當年計劃(目標、指標)比較;
(二)與歷史同期水平進行比較;
(三)與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比較。
第七十一條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
(一)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況,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評價;
(二)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情況,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評價;
(三)依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無效的評價。
第七十二條下列事項不作評價:
(一)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
(二)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
第六章處理準則
第七十三條處理準則是審計處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以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及學校財經制度的財務收支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做出審計決定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七十四條審計處審定審計報告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如有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及學校財經制度的財務收支行為,但情節輕微的,可以在審計意見書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糾正。
(二)對有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及學校財經制度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的,除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向學校領導依法提出處理或者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第七十五條審計處接受有關部門的提請或委托所進行的審計事項,在實施審計后只提出審計報告,不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
第七十六條審計意見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三)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
(四)改進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七條審計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及學校財經制度的財務收支行為;
(三)定性、處理意見或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四)審計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請復審的期限和復審的機構。
第七十八條審計處理的種類:
(一)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務收入;
(二)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三)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四)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帳目;
(五)提請紀檢、監察或者司法部門處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糾正措施和給予處罰。
第七十九條審計處要將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和作出的審計決定連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學校審批,學校要在20天內批復。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要在批準之日起5日內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處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了解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十條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審計處書面提出。審計處盡快作出是否更改的建議,報請學校在20日內作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如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或者審計處對學校的決定有異議,可按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或上級內審機構申請復審。
第八十一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有關財務收支與財經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審計處應當向學校提出專題報告。
第七章檔案準則
第八十二條檔案準則是審計處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編研、統計、鑒定和移交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歷史記錄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八十三條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采取按職能分類、按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十四條下列文件和材料應當分類歸入審計檔案:
(一)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及學校領導的審批意見和學校下達的行文,以及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等審計公文;
(二)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和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定審計報告的記錄、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
(三)審計工作方案、檢查審計意見書的落實情況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報告和記錄;
(四)有關審計項目的請示、報告、批示和會議記錄;
(五)與審計項目有關的群眾來信和來訪記錄;
(六)其他按規定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八十五條審計檔案按項目立卷,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或幾個卷,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六條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材料之間的排列規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八十七條審計案卷內的文件和材料以結論性文件材料、證明性文件材料、立項性文件材料三個單元為序進行排列:
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進行排列;
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和審計評價意見相對應的順序,對審計證據、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法規依據進行排列;
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并結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序進行排列。
第八十八條審計項目一經確定,審計組長就要指定審計檔案的立卷責任人。審計項目一經實施,審計人員就要及時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項目的文件和材料。審計終結時,立卷責任人要對本審計項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鑒別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規則和方法進行組卷,經審計組長復查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案卷的編目和裝訂,并按規定移交審計處或檔案館保管。
第八十九條審計處要指定專人負責審計檔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檢查保管情況,確保審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條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要按照項目審計案卷的保存價值確定,分為永久、長期(15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種。各項目審計案卷的具體保管期限,由審計處提出意見報領導審定。
第九十一條審計檔案的密級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內文件的最高密級確定,并應按規定作出標識。
第九十二條借閱審計檔案,一般限定在學校審計處內部,凡外單位需借閱審計檔案或要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應經審計處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八章后續審計準則
第九十三條后續審計準則是審計處和審計人員在實施后續審計時應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九十四條后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實施的審計。
第九十五條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是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糾正措施。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
第九十六條審計處在規定的期限內,或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執行后續審計。
第九十七條審計處負責人應適時安排后續審計工作,并把它作為年度審計計劃的一部分。
第九十八條審計處負責人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后續審計可以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
第九十九條當被審計單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慮,決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采取糾正措施,并做出書面承諾時,審計處負責人應向學校領導報告。
第一○○條審計處負責人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確定后續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制審計方案。
第一○一條編制后續審計方案時要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一)審計決定和建議的重要性;
(二)糾正措施的復雜性;
(三)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安排和時間要求。
第一○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后續審計范圍時,應分析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發生變化,使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不再適用時,應對其進行必要的修訂。
第一○三條對于已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應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必要時可提出在下次審計中予以關注的事項。
第一○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后續審計的執行過程和結果,向被審計單位及學校領導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第九章專項審計調查準則
第一○五條專項審計調查準則是審計處和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時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一○六條必須專項審計調查是指審計處主要通過審計方法,對與學校財務收支有關或者學校領導交辦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
第一○七條審計處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進行立項審計調查,對下級審計部門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一○八條審計人員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一○九條審計處可以對下列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一)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部門經濟活動情況;
(三)有關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四)學校領導交辦、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統一組織或者授權以及審計處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一○條審計處可以單獨確定項目,或者結合項目審計,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一一一條專項審計調查事項應當列入計劃管理。
第一一二條審計處進行專項審計調查,需成立專項審計調查組。
第一一三條審計處進行專項審計調查,需制定專項審計調查方案。
專項審計調查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查的目標、范圍、內容、程序、時間、人員分工等。
第一一四條審計處進行專項審計調查,要在實施調查前,向被調查單位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
附: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格式
* * * * * * * *(審計處全稱)
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
審*調通(* * * *)*號:
根據* * ** * * *,決定派出專項審計調查組,自*年*月*日起,對你單位* * * * * * *情況,進行調查。請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調查組組長:
調查組成員:
* * * * * * *(全稱印章)
*年*月*日
主題詞:* ** * * * *
抄送:* ** * * * *
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調查單位名稱;
(二)調查的依據、范圍、內部和時間;
(三)對被調查單位配合調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調查組組長及成員名單;
(五)審計處公章及簽發日期。
審計處結合項目審計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的,可以只送達審計通知書,并在審計通知書中明確專項審計調查事宜。
第一一五條專項審計調查組在進行調查過程中,主要通過審計方法取得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材料。
審計人員向被調查單位之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副本。
第一一六條審計人員應當取得客觀、相關、充分和合法的證明材料,以證明所調查事項。
審計人員取得的有關重要事項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要注明原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一一七條專項審計調查工作結束后,專項審計調查組要及時向審計處提出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的范圍、內容和起訖時間;
(二)被調查事項的基本情況;
(三)發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四)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第一一八條審計處結合項目審計實施專項審計調查的,應當將審計報告中反映的有關情況與調查結果一并匯總,形成專項審計調查報告。
第一一九條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報送審計處前,可以征求被調查單位的意見。被調查單位自收到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一二○條學校交辦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處要將調查結果報告學校領導;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統一組織或者授權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審計處要將調查結果報告統一組織或者授權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處自行安排的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可以根據調查事項的性質和調查的情況,將調查結果報告學校。
審計處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告知被調查單位調查結果。
第一二一條專項審計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被調查單位有重大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審計處。審計處認為有必要進行審計和處理、處罰的,應當按照法定的審計職權和程序進行。
第一二二條審計處對辦理的專項審計調查事項,要建立檔案,按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章內部審計風險評估準則
第一二三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準則是審計處和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內部審計風險評估時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
第一二四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是指審計處及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實務標準,對學校所屬部門、單位經營決策、管理控制和監督檢查的風險審查、評估行為。
內部審計風險是指在內部審計中由于受到某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使審計結論與客觀事實發生明顯背離,從而受有關關系人指控并使被審計對象遭受某種損失的可能性。
第一二五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必須堅持增值服務的原則,幫助學:捅簧蠹頻ノ喚⒎縵展芾砘坪頭ㄈ酥衛斫峁,改善經營、加強管理、增加價值、實現目標。
第一二六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必須堅持獨立、客觀的原則,在確定內部審計風險評估范圍、實施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和報告內部審計風險評估結果時應不受干擾。
第一二七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必須堅持執業審慎的原則,充分考慮內部審計風險評估事項的復雜性、艱巨性和內部審計風險評估的成本,警惕可能影響目標、運行或資源的重大風險和潛在風險。
第一二八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必須堅持科學有序的原則,采用現代內部審計風險評估手段,運用計算機輔助內部審計風險評估,遵循規定程序和方法。
第一二九條建立內部審計風險評估責任追究制度,依照制度規定確定內部審計風險評估責任的承擔方式;建立內部審計風險評估獎勵制度,采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措施。
第一三○條內部審計經營決策風險評估的內容:
(一)發展戰略的準確性,投資決策是否符合方針政策和發展趨勢;
(二)市場取向的合理性,投資決策是否符合社會需要和實際情況;
(三)投入產出的效益性,投資決策是否符合成本原則和價值規律。
第一三一條內部審計管理控制風險評估的內容:
(一)管理機制的健全性,是否有周密的計劃,嚴密的組織,嚴格的領導和強有力的控制;
(二)內控制度的有效性,是否考慮了控制環境,建立了監督制度,采取預算控制、業務核算、質量管理、人員培訓、信息溝通、請示報告等辦法;
(三)內控評審的經常性,是否采取了監控措施,對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檢查,整合負面條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一三二條內部審計財務控制風險評估的內容:
(一)財務計劃的周密性,是否按發展目標編制財務計劃,包括財務收支、成本費用和利潤計劃;
(二)資金運用的合理性,資金來源是否有道,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三)成本核算的真實性,是否執行成本核算辦法和規程,有無虛列成本等弄虛作假的現象;
(四)會計記錄是否真實、合法;
(五)資產、負債、損益是否準確。
第一三三條內部審計監督檢查風險評估的內容:
(一)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內部審計人員是否到位,能否獨立行使職權;
(二)內部審計風險評估方案是否經過論證,有否做審前調查,能否承擔內部審計風險評估任務;
(三)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報告和處理意見是否實事求是,依照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一三四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界定風險,制定內部審計風險評估計劃,確定內部審計風險評估的位置和背景;
(二)識別風險,對風險跡象進行深入了解并做好記錄,確定是否有風險,并對風險進行分類;
(三)分析風險,分析風險的成因及其影響,確定風險程度及等級;
(四)評估風險,對風險進行綜合評估,提出風險評估報告,報請學校領導及相關部門閱處;
(五)監控風險,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及處理意見,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進行跟蹤檢查或后評估;
(六)處置風險。建議有關方面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采取預防措施,將風險或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一三五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調查訪問;
(二)觀察分析;
(三)查閱資料;
(四)信息溝通;
(五)咨詢顧問;
(六)控制測試;
(七)抽樣檢查;
(八)邏輯推理。
第一三六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報告是內部審計風險評估的結果。具體包括內部審計風險評估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以及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處理意見。
第一三七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報告由審計處及內部審計人員撰寫,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經修改后提交學校審核和應用。
第一三八條內部審計風險評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內部審計風險評估中發現與此相悖的,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一三九條對內部審計風險評估中由于工作失職等原因增大風險或造成損失的,應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四○條對內部審計風險評估中認真負責、規避風險和損失有重大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應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四一條本準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