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醫大校字[2004]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范》、《山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細則》及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內部審計工作的目的是強化內部管理,督促落實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減少損失浪費,提高學校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處,配備相應的專業審計人員。審計處在校行政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校黨委、校行政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校行政將定期部署和檢查內部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批復審計報告,督促和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學校按規定核定審計工作所需要的人員編制,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適應審計工作需要的審計人員,盡快形成合理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并保持其相對穩定。
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加強內部審計隊伍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支持審計處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第六條審計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掌握會計、審計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
(3)有一定的會計、審計、工程、經濟或其他相關專業的工作經歷;
(4)了解教育管理的特點和規律;
(5)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要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嚴謹、穩健、負責的職業態度。
第八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建立繼續教育和培訓制度,保證審計人員具有熟練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每年原則上應保證一定時間的脫產培訓學習。培訓或進修的時間由審計處統籌安排,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審計處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學校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人員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審計處的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十二條審計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2)各項教育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3)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4)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5)企業單位、校辦產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基建、維修工程的概算和決算;
(7)辦學效益,經濟效益;
(8)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及學校財經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9)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
(10)處級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
(11)所屬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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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審計處對學:退艫ノ徊莆袷罩Ъ捌溆泄鼐沒疃械鬧卮笫孿罱猩蠹頻韃,向上級部門和學校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加強宏觀管理和宏觀調控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審計處對學:退艫ノ揮刖襯凇⑼餼米櫓稅旌獻、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需經審計處審簽,方為有效:
(1)學校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及決算的上報;
(2)各項專項經費結算和決算的上報;
(3)校屬企業、校辦產業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報表,關、停、并、轉時清產核資的結果;
(4)校領導決定需要審簽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審計處每年需向學校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審計處在實施審計工作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1)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它有關文件、資料等;
(2)審核憑證、帳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3)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4)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學校審定后公布實施;
(5)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6)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7)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8)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經校領導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9)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校領導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10)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11)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12)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13)檢查經學校領導批準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審計處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部署及學校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審計處根據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后,應及時組成審計組,擬訂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條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按審計通知要求認真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條件。
第二十一條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做出詳細、準確的記錄,并注明資料來源;
(2)搜集、取得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的,可以采取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3)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做出記錄或者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會計記錄材料;
(4)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要注明原因。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要出示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二十二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要向審計處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處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處,逾期即視為無異議。審計組審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做必要修改,交審計處審定。
第二十三條審計處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學校提出處理、處罰建議,應將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一并報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要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有關單位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審計處書面提出,審計處盡快做出是否更改的建議,報學校審定,二十日內做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或審計處對校領導的決定有異議,可按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或上級內審機構提請復審。
第二十五條審計處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和結果。
第二十六條審計處和審計人員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審計檔案包括以下資料: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各種證明材料、審計報告、有關領導審批意見、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報告等。對各級干部的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要包括被審人的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審計處可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等建議,報請學校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5)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6)拒不執行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書的;
(7)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人員,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罨蛺崆爰圖、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漏工作機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審計處在審計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采用送達審計、就地審計或送達與就地相結合的審計方式;根據需要可采用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終審計和定期審計的方法。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