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家教委、省教委《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的通知》。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對暫住人員在我校的住宿做出本規定。
第二條 凡屬學校所有辦公用房和單身教工宿舍、學生宿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在內留宿校外人員。
第三條 凡屬學校的地下室及其他可供暫住人員住宿的房間,一律由學校房管科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占用和長期借用。
第四條 凡確定為暫住人員住宿的房間,治安科要按室統一編號,并核定每室床位數。
凡使用臨時工人數夠一個或幾個自然間的床位數的單位,經宿管科批準,劃定一個或幾個房間,由該單位負責管理,但仍需辦理暫住人口住宿登記。
第五條 學校供暫住人員住宿的房間,要首先安排本校的臨時工(指由學校統一招收為學校教學、后勤服務的臨時工,下同)。
有富余房間時,再安排來學校(含附屬一、二院)進修的人員等。與學校無關的人員一律不準在我校住宿。
第六條 學校所用的臨時工要先由用人單位到保衛處申領《暫住人口登記表》后,由宿管科統一安排住宿。其他人員必須由保衛處治安科發給住宿證。
第七條 我校的臨時工一律不準帶家屬在學校住宿。極個別具有特殊技術,學校工作又非常需要,且已帶家屬住在我校的臨時工,通過從嚴審查批準者,可以繼續在我校暫住,不得男女混居。
第八條 所有校園內的暫住人員,必須服從學校的統一管理,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并負責對違犯者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