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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學校財務管理,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根據《山西省財政廳預算單位公務卡應用推廣實施方案》及《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c7c7.app公務卡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經2013年9月3日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公示此文件,請遵照執行。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c7c7.app公務卡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財務管理,加強財務監督,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減少現金支付結算,根據《山西省財政廳預算單位公務卡應用推廣實施方案》及《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學校在編在崗的正式教職工以個人名義申請開立的并納入財政公務卡管理系統管理的信用卡。
第二條 公務卡由個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教職工個人為公務卡持卡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條 公務卡實行免費開卡、免收年費、免擔保、免開存款賬戶、到期免費換卡和一般銀行貸記卡的其他功能,享受發卡銀行與銀聯的各項優惠活動。
第四條 學校公務卡的發卡銀行為建設銀行太原市康樂街支行。
第二章 公務卡的開立
第五條 公務卡的開立按照“個人申請、部門審核、學校確認、銀行辦理”的原則,學校不對公務卡的申辦提供擔保。具體流程為:
1、申請人本人如實填寫公務卡申請表,經所在單位、部門審核后,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它相關證明文件一并送交計財處;
2、計財處對申請人資料進行匯總整理后,集中送交發卡行;
3、發卡行按規定程序發卡,申請人在收到公務卡后,通過申請時的預留電話激活公務卡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公務卡申辦成功后,各部門負責將辦理并激活的公務卡信息匯總報計財處,計財處確認核實候后,將持卡人姓名和卡號等信息傳輸到財政公務卡管理系統。
第七條 公務卡信用額度一般為2—5萬元,由發卡行根據個人的收入和信用狀況核定。公務卡存款無利息,透支消費具有一定的免息期(免息期為20-50天),持卡人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和免息還款期內先支付,后還款。
第八條 公務卡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支付需要時,持卡人可通過財務部門提前向發卡行申請臨時增加信用額度,增加的額度和使用期限等具體事項,按照發卡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公務卡的日常管理
第九條 公務卡只限本人使用,用于單位公務支出的結算,持卡人在未辦理報銷手續前,無論是公務消費還是個人消費均屬個人行為。
第十條 持卡人在執行公務中不允許通過公務卡提取現金,只能用于轉賬支付。
第十一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公務卡及密碼,如存在公務卡遺失、被盜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應及時致電發卡行辦理掛失手續并申請補辦新卡,然后將新卡號告知學校計財處。
第十二條 學校工作人員新增、調動、離退休時,根據人事、組織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或停止使用手續,并上報省財政廳及時維護公務卡管理信息。
第四章 公務卡的使用及報銷程序
第十三條 學校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公用經費支出(包括辦公費、差旅費、印刷費、培訓費、會議費、公務接待費)及公務卡信用額度限額內的零星購買支出等,一般應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四條 因銀行卡受理環境等因素影響,現學校采取公務卡結算方式為主,現金結算方式為輔的并行模式。各單位應積極推行公務卡使用,盡量減少現金支付。
第十五條 實行公務卡制度改革后,不改變學校現行財務管理制度和報銷審批程序。利用公務卡進行公務消費應事先履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持卡人因公務活動使用公務卡支出時,必須取得本人簽名的公務卡支付交易憑條(pos機小票)和正式稅務發票或財政票據;發票金額合并開具的,還應取得所購商品明細清單。
第十七條 持卡人在公務消費后應盡快辦理財務報銷手續,最遲應于該筆消費交易免息到期還款日7天之前辦理(到期還款日前7日內全部為節假日時,持卡人應提早與計財處聯系辦理還款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產生費用由持卡人個人承擔,不予報銷:
1、使用公務卡用于個人消費的部分;
2、報銷費用與提供的報銷憑證、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現金所產生的手續費、利息等;
4、因持卡人個人原因,未能在公務卡免息期內申請報銷,所造成的罰息和滯納金等;
5、因持卡人個人保管不慎或遺失等原因,導致公務卡被盜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損失;
6、其他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和要求或超出標準的消費
第十八條 教職工在辦理報銷手續時,既有現金消費又有公務卡消費時,應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分開填制報銷憑證審批報銷,便于持卡人與計財處、銀行對賬并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九條 持卡人憑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小票)和合法報銷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完成經費開支審批程序后,到計財處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第二十條 計財處按規定對持卡人簽字確認的公務卡支付交易憑條(pos機小票)、原始發票和報銷審批憑證等進行審核后,登陸公務卡管理系統,根據POS小票上的姓名、卡號、交易日期、消費金額等信息,核對公務消費的真實性,對符合公務卡結算范圍和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予以報銷。并將報銷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歸還到公務卡上,完成報銷程序。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的,可通過傳真等書面方式委托本單位其他人員填制借款單,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號、消費時間和每筆消費金額的明細信息,經計財處審核后先辦理借款手續,在到期還款日前先將資金轉入公務卡,待持卡人回:蠹笆輩拱轂ㄏ中⒊逑浣榪。
第二十二條 因供應商退貨等原因導致已報銷資金退回公務卡的,持卡人應及時將相應款項退回學校,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使用公務卡同時進行公務和個人消費時,必須將公務消費與個人消費部分區分開,應分別刷卡支付,并分別打印交易消費憑條和報銷發票,學校計財處只對公務消費部分進行報銷,不符合報銷條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償還。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應經常及時與銀行及學校財務核對賬目。消費交易發生疑義,可按發卡行規定向發卡行提出交易查詢。對報銷還款交易發生疑義的向學校計劃財務處查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應嚴格遵守國家關于銀行卡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公務卡。對惡意透支、拖欠還款、利用公務卡套取現金或將非公務支出用于公務報銷等行為所產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負責,學校不承擔由此引發的任何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負責人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對本部門公務卡持卡人的公務消費行為進行管理和審核,嚴格控制支出,杜絕超范圍、超標準支出,確保公務消費支出控制在規定范圍之內。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