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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學校收費管理,規范學生繳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經費及時足額到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訂了《c7c7.app學雜費收繳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c7c7.app學雜費收繳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收費管理,規范學生繳費行為,維護學:褪芙逃叩暮戲ㄈㄒ,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經費及時足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登記注冊的普通本科生、本碩連讀生、研究生以及繼續教育、高等職業教育等各級各類學生。
第三條 學生應繳納的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考務費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高等教育屬非義務教育。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學生應確立依法繳費觀念,主動按時足額繳納學雜費。
第五條 學雜費收繳,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和各項收費政策。堅持“收費公示”、“收費許可”制度。計財處代表學校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擬定學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并按規定程序報省財政廳、物價局、教育廳批準,取得《收費許可證》后執行。學費、住宿費等由計財處統一收取、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收取。
第六條 學雜費收入,嚴格按照國家“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全部納入學校經費預算管理,及時上繳財政專戶,不得截留和坐支。實行“專戶儲存、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計財處負責學生學雜費收繳的具體工作,學生處、教務處、后勤保障處等各部門及各院系有義務協助計財處做好此項工作。
第八條 為了方便學生繳費,簡化繳費程序,采用銀行存儲方式(學校統一組織),委托銀行在規定時間內代扣代繳。
第九條 學校按學年收取學雜費。
(一)新生繳費。新生被學校錄取后,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新生花名冊(含電子版)報計財處,由計財處統一委托銀行辦理學生繳費儲蓄卡。后勤保障處應將學生公寓分配情況及收費標準報計財處。計財處核定學費、住宿費標準后,由招生管理部門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繳費時間、繳費方式、注意事項等與錄取通知書一起通知學生。學生接到入學通知后,需將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足額存入繳費儲蓄卡,以待扣繳。新生入學前,學生公寓如有調整,后勤保障處應及時書面通知計財處,計財處根據變更通知重新核定學生住宿費標準,并在學生入學時辦理多退少補手續。
(二)在校住宿學生繳費。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計財處、學生處和各院系將下一學年學費標準、繳費時間、注意事項通知學生,學生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或開學一周內將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足額存入繳費儲蓄卡,以待扣繳。
(三)實習學生繳費。學生應在到實習點之前,按學校規定將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存入繳費儲蓄卡,以待扣繳。
第十條 計財處按規定時間委托銀行對學生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實行批量扣劃,根據扣劃成功的學生名單打印收費收據,在學生入學報到時發給學生。學生應妥善保管收費收據,以備核查。對于沒有開辦繳費儲蓄卡或存入有困難以及銀行扣劃不成功的學生,可以現金或其他方式于開學一周內繳清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計財處設立學雜費繳納窗口,以方便未辦理儲蓄卡或需以現金繳納學雜費的學生。
第十二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時,必須向學生出具合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由計財處統一向省財政廳申領,并負責使用、保管與核銷。
第十三條 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及院系憑學校計財處出具的收費收據辦理學籍注冊、宿舍安排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雜費的學生,暫緩注冊,如在寬限期內仍不能足額繳納,則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資助形式,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注冊。
第十五條 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研究生學院應將學生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變動情況及時書面通知計財處,計財處及時將有關學生收費變動和繳納學雜費情況書面通知有關院系。
第十六條 學生繳納學雜費后,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應根據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按月退還剩余的學費、住宿費。由學生書面申請,所在院系領導簽注意見,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研究生學院、后勤保障處核定退費金額,報分管校領導審批,附原收費收據,到計財處辦理退費。
第十七條 在每學期開學后的一個月內,計財處向學校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院系通報學生欠費情況,并下發催繳通知書。
第十八條 計財處應定期向校長辦公會議匯報學雜費收繳情況。
第三章 助學貸款、學費減免
第十九條 在加強收費管理的同時,認真落實國家關于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的各項政策,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影響入學和輟學。
第二十條 學生處應積極協助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助學貸款。積極協調銀行,保障助學貸款的及時足額到位。計財處根據學生助學貸款到位情況,及時結轉學費、住宿費等,以便準確反映學生繳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學生處根據國家和上級規定,制定我校學費減免辦法,提出減免名單,經學校研究批準、公示后,書面通知計財處。
第四章 獎懲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雜費是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之一,是學校行政、教學、科研的經費保障,教育和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費,是學校各部門和院系的重要工作職責。
第二十三條 各院系是催繳學雜費的主要負責單位,學生處、后勤保障處協助各院系做好學雜費的催繳工作。學雜費催繳業績納入院系、部門、個人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對于無故拖欠學雜費的學生,各院系、部門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及時繳費。對于屢催不繳且不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評優、評模、評獎等資格,緩發其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對于惡意欠費且畢業前仍未繳清學雜費的學生,緩發其畢業證和學位證,發給畢業證明,待其全部繳清后再換發畢業證和學位證。
第二十五條 學生自覺繳納學費、住宿費等國家規定的費用,應列入新生入學教育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c7c7.app學生收費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