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c7c7.app委員會
關于印發《c7c7.app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
實施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山醫大學工[2017]18號
各基層黨組織,黨委各部門,工會、團委:
為進一步做好學校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學校制訂了《c7c7.app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實施辦法(修訂版)》。經2017年8月26日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c7c7.app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實施辦法(修訂版)
中國共產黨c7c7.app委員會
2017年12月27日
山 西 醫 科 大 學
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實施辦法(修訂版)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確定評價標準,采取有效途徑和方法,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評價與激勵,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采取定量測評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個人自評申報與民主評議認證相結合的方法,客觀、公正、全面、系統地評價學生的思想品德、實踐創新、素質特長等方面,發揮評價過程的激勵和導向功能,以此形成良好的學生教育管理機制和營造優良的校風、學風。
第三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結果作為學生“五四”表彰及各類先進個人評比、各類獎學金評比、研究生推免、學生干部選拔任用、推優入黨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c7c7.app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含5+3學制本科階段學生)。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為使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立學生工作部 (處)、院系(部)、年級三級組織機構和工作運行機制。
(一)學生工作部(處)
1. 負責擬定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的相關文件和測評指標體系;
2. 負責監督指導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整體工作,備案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材料;協調解決測評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二)院系(部)
各院系(部)成立由院系(部)學生工作分管領導為組長,院系(部)分團委書記、思想政治輔導員為成員的“院系(部)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組”,負責指導和實施本院系(部)的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接受和處理學生的申訴和異議。
(三)年級
各院系(部)按照每個專業每個年級為一個測評單位,成立“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民主評議小組”(以下簡稱評議小組),由思想政治輔導員為組長,年級主要學生干部、班級主要干部和學生代表共同組成。評議小組嚴格按照本辦法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標準,完成本年級同學的測評,將測評結果匯總上報院系(部)、學校;解決測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章 測評周期與測評程序
第六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從學生進:蟮詼學期開始,每學期一次,要求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
第七條 測評工作流程
(一)自我評定,學生根據測評內容對上一學期本人的表現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自評。
(二)年級評定
評議小組對年級全體同學進行評分評定。
(三)院系(部)認定
院系(部)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領導組綜合認定,公示評定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工作部(處)備案。
第四章 測評項目
第八條 本辦法測評項目由學業成績評分和發展素質測評評分兩部分構成。其中學業成績評分占70%,發展素質測評分占30%,公式為: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總分=學業成績評分+發展素質測評評分
第九條 學業成績評分公式為:
免試科目不計入成績總和;不及格科目按實際成績計算;緩考科目成績記入下學期測評周期。
第十條 發展素質測評評分公式為:
發展素質測評評分(30分)=基準分(20分)+獎勵分-扣除分
發展素質測評評分區間為:0分--30分,獎勵分和扣除分超出部分不得順延下學期 。
第十一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總分排名前后浮動不得超過本專業本年級總人數的20%。
第五章 發展素質測評具體評分標準
第十二條 基準分評分標準: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參加思想政治學習,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熱愛學校、關愛集體,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遵守社會公德,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樂于助人,誠實守信、作風正派、舉止文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積極參加學校、院系(部)、班級組織的各種活動,熱心為集體和同學服務;自覺維護集體利益和榮譽,不計較個人得失;學習刻苦、努力,學習態度端正。達到要求者獲基準分20分。
第十三條 獎勵分和扣除分評分標準:
發展素質測評包括現實表現、學術科技與創新創業、文體與競賽、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學生工作與社團活動、培訓與認證等方面。計算獎勵分時視具體情況,符合標準則獎勵,不符合不扣分。所有獎勵加分參評項目必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現實表現
主要測評學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養、遵紀守法、寢室內務等方面的表現情況。
本項目有獎勵分和扣除分,獎勵分內容如下:
1. 軍訓中獲嘉獎者加0.5分;
2. 獲校級“文明宿舍”者,其寢室成員每人加0.3分;
3. 在學校宿舍安全衛生檢查評比中,得到一次優評者,其寢室成員每人加0.1分。
扣除分內容如下:
1. 違反校規校紀受警告及以上處分者,按處分等級分別扣3-6分(警告3分、嚴重警告4分、記過5分、留校察看6分);
2. 無故不參加校、院系(部)組織的集體活動者,一次扣0.5分;
3. 無故不參加主題班(團)會、衛生打掃和其它集體活動者,每次扣0.5分(早退算一次缺席);
4. 無故曠課者(見習、生產實習參照執行),每2個學時扣0.5分(早退算曠課2個學時);
5. 無故缺席早操者,一次扣0.5分。
6. 在學校宿舍安全衛生檢查評比中,得到一次差評者,其寢室成員每人扣0.3分,實行累進扣分。
7. 各級學生會干部,在工作中存在失職或不講誠信等不負責任的情行,除不加干部獎勵分外,扣1分。
8. 在評測過程中,“學術科技與創新創業”部分的所有成果必須經過學校學術論證委員會審核。審核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等情況不予加分且扣3分。
(二)學術科技與創新創業
主要測評學生在參評學期內參加學術科技和創新創業活動的情況。
本項目只有獎勵分,獎勵分內容如下:
1. 發表SCI收錄論文的,第一作者加5分,參與作者加1分。在國家級學術刊物或報紙上公開發表論文的,第一作者加4分,參與作者加0.5分;在國家級出版社參與編寫出版著作者,主編加4分,參編者加0.5分;在國家級科研項目、各類科技競賽活動中獲獎者(如“挑戰杯”等)一等獎加4分、二等獎加3分、三等獎加2分,類似優秀獎加1分;
2. 在省級學術刊物或報紙公開發表論文的,第一作者加3分,參與作者加0.3分;在省級出版社參與編寫出版著作者,主編加3分,參編者加0.3分;在省級科研項目、各類科技競賽和創業大賽活動中獲獎者(如“興晉挑戰杯”、“晉商杯”等),一等獎加3分、二等獎加2分、三等獎加1分,類似優秀獎加0.5分;
3. 學生以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在國家級科研項目中立項者加4分;在省級科研項目中立項者加3分;校級科研創新項目中立項者加2分;
4. 學術刊物發表論文、科研項目、科技競賽獲獎每篇、每項成果只能加分1次,多項成果可累計加分;
5. 同一項目在參評學期內獲多項獎的按最高項計分一次。
(三)文體與競賽
主要測評學生在參與文化、體育各類競賽活動的情況。
本項目只有獎勵分,獎勵分內容如下:
1. 參加國家級各類文化、體育及各類競賽獲獎者一等獎加3分、二等獎加2分、三等獎1分;
2. 參加省級各類文化、體育及各類競賽獎者加一等獎加2分、二等獎加1.5分、三等獎1分;
3. 參加校級各類文化、體育及各類競賽獎者,一等獎加1.5分、二等獎加1分、三等獎加0.5分;校運會中,個人多項獎勵可累計加分。
4. 參加院系(部)、社團各類文化、體育及各類競賽獎者,一等獎加1分、二等獎加0.5分、三等獎加0.3分;
5. 打破校運會記錄的加2分;
6. 在各類文體與競賽活動中做組織、服務工作,表現突出者,加0.5分;
7. 在各類文體與競賽活動中,第一名為一等獎,第二名為二等獎,第三名為三等獎,獲類似“最佳”等稱號,對應前項“三等獎”加分。
(四)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
主要測評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的情況。
本項目只有獎勵分,獎勵分內容如下:
1. 積極參加暑期“三下鄉”志愿服務及寒假“春運志愿者”等各類社會實踐與志愿服務者,加0.5分;
2. 在社會實踐、志愿服務活動中獲國家級獎項者加4分,省級獎勵者加3分,校級獎勵者加2分。
(五)學生工作與社團活動
主要測評學生擔任學生干部和參與學生社團活動的情況。
本項目只有獎勵分,獎勵分內容如下:
1. 擔任學校、院系(部)學生會主席、副主席等職務加1-1.5分,部長、副部長等職務加0.5-1分,干事加0.2-0.5分;
2. 擔任年級學生會干部比照前項,其中班長、團支書比照部長加分,班委、舍長比照干事加分;
3. 擔任校社團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等職務加加1-1.5分,部長、副部長及各社團負責人等職務加0.5-1分,干事加0.2-0.5分;
4. 獲全國“優秀學生(團)干部”、“優秀團員”、“三好學生”稱號者加4分,獲省級優秀稱號者加3分,與前項可累計加分;
5. 學生干部加分原則就高不就低,不重復加分;
6. 學生干部在各項活動中只作為組織者的,只按擔任學生干部情況記分。
(六)培訓與認證
主要測評學生參與各類技能培訓、提高自身素質的相關培訓或取得一種職業資格認證等的情況。
本項目只有獎勵分,獎勵分內容如下:
1. 參加國內訪問交流加0.5分,參加國際訪問交流加1分;
2. 英語:CET-4達425分,首次通過加1分,第二次通過加0.5分,之后不加分;CET-6達425分,首次通過加1.5分,第二次通過加1分,之后不加分;
3. 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通過四級加2分、通過三級加1.5分、通過二級加1分;
4.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一級甲等加1.5分、一級乙等加1分、二級甲等及以下不加分;
5. 同一項目若多次參加考試并且通過者,只記一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實施過程中遇到本辦法未涉及的特殊情況,須經年級評議小組提出申請,經院系(部)本科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領導組預審,報學生工作部 (處)審核批準后,方可在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工作中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