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c7c7.app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實現教代會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山西省教科文衛體系統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規程》和《c7c7.app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教代會提案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最直接的方式,是學校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提案工作是教代會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三條 教代會的提案工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遵循有利于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推進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有利于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與穩定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四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是教代會下設的一個專門工作委員會,設有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提案工作委員會的成員應為本屆教代會代表,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屆內成員若需調整,要經代表大會確認。提案工作委員會實行定期開會制度。提案工作委員會與學校工會合署辦公。
第五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
(二)負責提案的審查、立案,并向學校提出承辦單位建議方案。
(三)負責提案的交辦,及提案辦理涉及到的相關部門的協調。
(四)負責檢查、督促提案的辦理和落實工作。對提案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五)負責提案辦理結果的整理與公示。
(六)負責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提案工作。
(七)負責提案的評比與表彰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六條 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向代表大會提交符合規范的、經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意見和建議。教代會代表必須以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行使提案權,擬訂提案前應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以保證提案的嚴肅性、針對性、實效性。
第七條 提案人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代表3人(含3人)以上聯合簽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為主提案人,其余為附議人。也可以代表團(組)名義提出。
第八條 提案內容
(一)涉及學校當前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須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必須寫明針對的問題、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據、具體的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三)提案須在提案工作委員會統一印發的提案表上書寫,可以附頁予以補充。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與整理
第十條 提案征集
(一)每年或兩年在召開教代會前征集一次提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領導組一般在教代會召開之前兩個月按照提案要求發出征集提案通知。要限定啟動和截止時間。
(二)提案的擬訂可以提前準備,但只在規定期限內受理。超過截止時間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見和建議處理。
(三)提案由各代表團集中交提案工作委員會;或由代表自行交提案工作委員會。
(四)提案工作委員會向教代會報告提案征集情況。
第十一條 提案整理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提案的整理工作,將所有提案登記在《提案征集統計表》。
(二)對提案進行初步分類,擬立案的提案、相同提案、不符合提案要求的提案。
(三)對相同內容的提案選取其中的一份,將其他提案的提案人、附議人列為該提案的附議人。
(四)對分類整理出的提案登記到《提案征集登記表》。
第五章 提案的審查、立案與交辦
第十二條 提案審查
(一)審核標準: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對待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關系;是否在教代會規定的職權和學校管理權限范圍;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等。
(二)審查提案:提案工作委員會逐一審查提案,確定選出擬立案的提案。
第十三條 提案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將符合要求的擬立案的提案予以立案,分類,編號,登記在《提案登記表》。
(二)經審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可根據不同情況做退回或一般意見、建議處理。隨同《提案征集統計表》、《提案征集登記表》歸入教代會檔案。
第十四條 提案交辦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提出已立案提案的承辦單位(主辦部門)與會同協辦部門的建議,經學校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遞送承辦單位。
(二)提案工作委員會召開與提案承辦單位負責人的會議,通報提案審核情況,布置提案辦理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辦理與答復
第十五條 提案辦理
(一)提案的辦理和落實實行承辦單位領導負責制。
(二)承辦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和學校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予以落實和反饋。
(三)提案的辦理時間為提案送達之日起三個月(不含學校假期),承辦單位必需做出處理。如有會同協辦部門,則經與會同協辦部門協商后,在相同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并以書面形式進行答復。
第十六條 提案答復
(一)提案復文要寫明提案的落實措施,完成時間;對不能實施或暫緩落實的提案,需做出合理的解釋。
(二)復文要有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復文填在提案表上,如寫不完可附頁。而后復印一份原件交提案工作委員會。復印件由承辦單位直接答復提案人。
(三)提案辦理后,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整理辦理結果,予以公示。
(四)提案工作委員會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提案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應定期向學校黨委匯報提案處理與落實情況;對重點提案,提案工作委員會應采用組織代表巡視、督察,召開相關承辦單位領導與教職工代表對話會等方式推動提案辦理工作。對辦理復文中尚需落實或當年不能解決的問題,要繼續跟蹤,督促落實。
第七章 提案的歸檔與評優、表彰
第十八條 提案的歸檔
(一)提案及提案工作資料歸入教代會檔案進行保存,工會責成專人管理教代會檔案資料;
(二)按規定應由學校檔案部門管理的資料,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及時轉交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提案的評優與表彰
(一)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建立提案評優與表彰機制,組織開展優秀提案評選活動;
(二)對提出優秀提案的個人或團體以教代會名義進行表彰;
(三)對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以適當方式由教代會會同學校給予表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工作規程由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實施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規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