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8年1月26日二屆六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c7c7.app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二級教職工大會)工作,促進學校民主建設,根據《山西省教科文衛體系統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和《c7c7.app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二級教職工大會的單位,是指學校的各教學院(系、部)、附屬醫院、機關、后勤集團、制藥廠。二級教職工大會是學校各基層單位教職工在本單位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民主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圍繞學校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第四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教職工落實學校教代會的決議和決定,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表達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依法、有序、文明行使民主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發揚主人翁精神,共同營造和諧校園環境,努力完成教學、科研、醫療、管理、服務等任務,促進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職工個人的全面發展。
第五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一般以教職工大會的形式召開,本單位全體教職工參加。教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150人以上),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章 領導及工作機構
第六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在本單位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以下簡稱單位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同時接受學校教代會主席團的指導。
第七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根據實際需要可成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每組由三人組成。各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在基層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分工會是本單位二級教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二級教職工大會會議方案、工作制度,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人選建議名單,做好二級教職工大會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二)提請單位黨組織研究確定當年二級教職工大會召開的時間、主要議題,并提請二級教職工大會主席團審議。
(三)監督二級教職工大會決議、決定及提案的落實。
(四)對本單位違反二級教職工大會制度及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行為,提出意見并要求改正。
(五)組織教職工或教代會代表培訓學習。
(六)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大會的召開與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第十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到期換屆。
各單位每年至少應當召開一次二級教職工大會。根據需要也可召開臨時會議或專題會議。
第十一條 每次召開二級教職工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參加。二級教職工大會的會議程序必須規范。
第十二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議題,應根據本單位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經本級教職工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交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三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召開前,應向教職工征集提案。提案應以本單位改革、發展、管理與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為主要內容,要做到實事求是,一事一案,言之有據,簡明扼要,體現嚴肅性、科學性和可行性。每份提案要有兩名以上代表附議。單位行政要做好提案的落實辦理工作。提案的落實辦理情況應向下次大會報告。
第十四條 大會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參加方為有效,有應到會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五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在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主席團在任期內實行常任制(主席團會議由秘書長主持)。其主要任務是提出大會中心議題,主持召開教代會;主持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教代會職權,并向大會報告閉會期間的工作。
二級教職工大會主席團經教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其成員由本單位黨、政、工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教職工代表人數應當占到主席團成員總數的50%以上。秘書長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兼任。
第十七條 召開二級教職工大會的報批程序:各單位分工會在本單位二級教職工大會籌備工作就緒后,應將會議的召開時間、主要議題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向單位黨組織報告,單位黨組織研究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報學校工會,學校黨委批準后可召開大會。會后,各單位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學校工會備案。
第四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 符合召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單位,教職工代表的產生是以教研室(科室)及直屬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的條件是工作積極、辦事公道、作風正派、關心全局、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凡是本單位在職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九條 代表的構成,根據各單位教職工實際人數,代表人數約占單位教職工總數比例的30%~50%。代表既要充分體現教師為主體,又要照顧各方面的人員,其中教師(職工)代表不少于全體代表人數的60%,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增補代表。
第二十條 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單位有關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有權向單位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單位領導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有對教職工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大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系教職工,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可根據每次會議的內容,由主席團確定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和學生代表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十三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組織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改革和民主管理,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審議并建議本單位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本單位行政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決策,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有關的其它等重大問題。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本單位收益分配原則、獎酬金發放辦法及其它集體福利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本單位的領導干部。
第二十五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應當支持本單位行政正確行使行政管理權、決策權和指揮權,促進行政實行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各單位的二級教職工大會工作,將作為年度考評、獎懲各單位領導班子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工會對全校二級教職工大會工作進行督促指導、檢查和年度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組織評選先進。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二級教職工大會的會議、工作、代表培訓等經費,由本單位行政列支。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從二級教職工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如與上級新頒布的有關規定不一致,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修改權歸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