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科畢業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具備以下條件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遵守校規校紀,品行端正;
(二)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間完成培養方案內各項要求,學習成績優良;
(三)非英語專業畢業生的外語水平應達到學校規定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合格標準或通過學校組織的考試;
(四)英語專業畢業生的外語水平應通過全國英語專業四級(TEM—4)考試或學校組織的考試;
(五)畢業考試、畢業論文(設計)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達到本學校規定要求,考核成績合格,表明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而且不補授學士學位:
(一)嚴重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反對中國共產黨的言論和行動;
(二)在校期間,因違反校規校紀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三)學生在整個修業期間,所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累計達五門以上者;
(四)畢業論文、畢業考試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不及格者;
(五)凡畢業前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合格標準,且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仍未通過者;
(六)英語專業畢業生參加全國英語專業四級(TEM-4)考試成績未達到學校相應規定的要求,且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仍未通過者;
(七)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八)在校學習期限超過本專業學制年限者;
(九)其他經校學位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四條 學士學位授予的工作由院系負責人主持,召集有關專家參加,根據授予學位條件對畢業生進行審查,向學校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對符合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對已授予學士學位的,如發現有違反學士學位授予的有關規定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消,并報山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沙鼉呦嚶Φ鬧っ魘,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凡未獲得學士學位者,終身不予補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