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際,制定《山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加教育投入,減少損失浪費,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教育系統部門和單位應當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專職審計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并對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教育系統部門和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應定期部署和檢查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及時批復審計報告,督促和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幫助審計人員解決工作中的困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下列教育部門和單位必須設置獨立的、與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機構相同級別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
審計機關未設派駐機構的縣級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門;
高等學校;
各級教育部門或單位所屬的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教育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
財務收支金額較大但規模較小的教育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職本部審計人員。
設置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教育部門、單位,應當保證審計工作所需要的人員編制,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適應審計工作需要的審計人員,并形成合理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保持相對穩定。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各級教育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審計人員的編制,應當在本部門、本單位核定的機構限額和人員總編制內解決。
各級教育部門、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要加強內部審計隊伍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要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要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要保障審計人員后續教育與培養;要切實解決好審計人員在工作、生活、職務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各級教育部門、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及下級部門、所屬單位工作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嚴守審計紀律,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審計人員每年原則上應保證不少于兩周的脫產培訓學習,培訓或進修的時間及經費應予以保證。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指導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并負責對教育廳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督。
市、地、縣(區、市)教育局負責指導本地區教育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并對所屬單位實行審計監督。
高等學:推淥逃笫亂檔ノ荒誆可蠹蘋,對本校、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行內部審計監督。
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計機構對下級部門、單位的重大審計案件,可直接參與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預算內外各項教育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企業單位、校辦產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基建、維修工程的概算和決算;
辦學效益,經濟效益;
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本部門、本單位財經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所屬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和上級審計機關及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上級審計部門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工作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它有關文件、資料等;
審核憑證、帳表和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參加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后公布實施;
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和資料;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或者權利機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一)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二)檢查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批準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部署及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后,應及時組成審計組,擬訂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按審計通知要求認真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條件。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填寫審計工作底稿,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
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審計檔案包括以下資料: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各種證明資料、審計報告、有關領導審批意見、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報告等。對各級干部的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應包括被審人的意見。
第五章 內部審計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審計機構可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等意見,報請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其所在部門、單位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泄露國家機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施細則》,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省教育委員會于 1992 年 3 月 5 日下發的《山西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細則》(晉教審字 [1992]3 號)同時作廢。
二 00 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