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務審計工作指南
1.審計處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或接受相關部門委托確定具體審計項目。
2.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并經領導審核批準。
3.向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要求被審計單位指定聯系人。
4.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所需資料。
5.審計處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有關會計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實施審計程序,采用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工作底稿。
6.撰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7. 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單位及分管領導征求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8.審計處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和核實,必要時進行修改,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確認簽字。
9.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審計處審簽。
10.審計報告報送分管校長及校長。
11. 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抄送有關部門。
12.被審計單位將審計意見或審計意見書落實情況報送審計處,審計處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跟蹤)審計。
13.在審計項目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南
(一)審計準備階段的工作流程
1. 學校黨委組織部出具審計委托書。
2.審計處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工作方案。
3.審計方案提交學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組審核通過。
4.審計處組織實施審計工作。
(二)審計實施階段的工作流程
1.審計處向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取得回執,要求被審計單位指定聯系人。
2.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員在接到審計通知書5日內向審計工作組提交任期內相關材料,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員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3.審計處向計財處、資產處等相關部門調閱相關資料。
4.審計處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
5.審計處牽頭召開進點座談會。
6.審計處向相關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座談和調查,明確審計意義、目的和要求。
7.審計處對采用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工作底稿,編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8.審計組就經審核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人員及分管領導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9.審計處對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的書面反饋意見,編制情況說明,修改審計報告。
10.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簽字確認審計報告。
11.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三)審計報告階段的工作流程
1.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經審計處審簽。
2.報送學校分管校長、校長、黨委書記。
3.送達委托被審計單位和個人。
4.提交委托審計單位,抄送紀檢、人事等相關部門。
5.審計項目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三、c7c7.app建設工程和修繕工程審計工作指南
一、審計報送流程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將初審的結算資料備齊報送審計處。
二、審計實施階段的工作流程
1.審計處核驗資料并登記。
2、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出具初審定案表(征求意見稿)【10萬元以下,審計處組織實施審計,10萬元以上,審計處按規定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
3. 將初審定案表(征求意見稿)送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征求意見,如有異議,召開協調會,形成會議紀要,如無異議,出具正式審計定案表。
4.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在正式審計定案表上確認并簽字蓋章。
5.審計處或中介結構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三、審計報告階段的工作流程
1.審計報告經審計處審簽。
2.報送學校分管校長、校長。
3.送達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
4.審計項目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四、科研經費、專項經費審計工作指南
1、科技處出具委托函(書)。
2、審計處根據科技處委托函(書)向科研項目負責人下發審計通知書。
3、科研項目負責人向審計處提供項目審計的相關資料(經計財處、科技處審核),科技處配合審計處協調項目審計的相關事宜。
4、根據科研項目具體審計事項,實施內部審計或由審計處牽頭,委托外審。
5、審計處實施審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6、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送達科技處、科研項目負責人、分管校長征求意見。科技處及科研項目負責人需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組反饋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7、結合反饋意見,出具正式審計報告經審計處審簽。
8、審計報告報送分管校長及校長。
9、審計報告提交科技處,送達科研項目負責人。
10、在審計項目終結后,歸納整理好有關項目的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