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適應全國一流研究應用型醫科大學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學習型師資隊伍建設,培養一支師德過硬、學術思想活躍、創新能力強的師資隊伍,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師資培養遵循“按需培養、學用一致、兩級管理、分類支持”的原則。注重在培養中使用、在使用中培養,提升師資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助力托舉人才成長,重點選拔和培養一部分優秀師資,進而帶動整個師資隊伍的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優先選擇本學科領域“雙一流”建設學科或教育部學科評估排名B+及以上的學科以及國家級科研院所、有影響力的科研團隊、平臺或國(境)外著名高校(QS 世界大學排名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 TOP200)、研究機構等作為培養單位。根據教師類型,依據其從事的專業領域,針對性地從教學、科研、臨床等多個維度開展培養。結合學校工作安排,有選擇性地選派管理干部參加培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編在崗人員,原則上培訓期限至少3個月及以上,管理干部培訓期限根據選派工作要求確定。鼓勵二級單位自行組織3個月以下的短期培訓,1個月及以上者報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備案。
第二章 類別和條件
第五條 國內訪學與研修
(一)中西部訪問學者
申請國內訪問學者的條件按照山西省教育廳當年的《關于做好我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師國內訪問學者推薦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其他國內訪學與研修
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我校工作滿三年或為本學科青年骨干人才;
2.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一般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不含在站博士后),且未列入其他師資培養計劃中;
3.研修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1年。
第六條 國(境)外訪學與研修
(一)學校公派
根據《青年骨干教師海外培養計劃管理辦法(修訂)》(山醫大校〔2018〕64號)《管理業務骨干海外培養計劃管理辦法(修訂)》(山醫大校〔2018〕65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其他訪學與研修
包括政府資助項目、國(境)外資助項目、個人自籌經費項目,申報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我校工作滿三年;
2.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一般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不含在站博士后),或與國(境)外聯合培養的在讀博士研究生;
3.具備相應的外語能力。
第七條 從事博士后研究
申請進入博士后工作站的人員按培養協議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攻讀碩、博士研究生
(一)申請攻讀博士學位,需取得碩士學位后在我校工作滿1年,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二)申請攻讀碩士學位,需取得學士學位后在我校工作滿2年,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第三章 審批與管理
第九條 辦理程序
(一)個人申請。每年年底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發布師資培養培訓計劃,申請人根據學科專業發展需要,結合自身職業發展規劃,選擇培養類別,向所在單位遞交申請《c7c7.app師資培養培訓審批表》,報考碩、博士遞交《c7c7.app教職工報考博士研究生申請審批表》。
(二)單位審批。各單位圍繞學科建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目標及實際工作情況,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制定本單位人員培養計劃,明確培養任務,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報送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
(三)學校審核。學校根據各單位培養計劃的申報情況,制定全校下一年度師資培養計劃,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下達各單位執行。申請人必須按學校和所在單位制定的計劃申請參加師資培養。博士研究生考取成功后經單位審批報送《c7c7.app教職工考取博士研究生備案審批表》予以備案。
(四)簽訂協議。申請人參加師資培養,須持錄取通知書或相關通知到校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簽訂相關協議書,實行合約管理。凡沒有備案或簽訂協議書的,學校不予資助。未經學校允許擅自離崗或培養期滿逾期未歸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條 日常管理
(一)獲批全職培養的申請人應辦理請假手續,并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到培養單位后,如聯系方式有變更應及時函告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和所在學院。國(境)外培養還需遵守國家和學校相關外事規章制度。
(二)所在單位負責師資培養日常管理工作,實施培養登記制度,記錄師資培養基本情況。培養人每半年向所在二級單位匯報一次培養進展情況。教師在培養期間,應履行好職責,不得到校外兼職或從事與培養內容無關的活動。
(三)培養期間,申請人不得私自調整培養內容、時間和形式。確需調整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培養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報學校重新審批。
(四)申請人培養期間應參加本單位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單位通知本人,并填寫年度考核表(內容為本人當年實際工作開展情況),所在單位核實后出具考核意見。
(五)申請人培養期滿,一周內返校工作,辦理銷假手續。同時將培養總結、訪學證明等有關證件以及有關材料的原件交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教師應嚴格按照學校批準的期限完成培養計劃。確需延期的,各類培養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國內培養原則上不予延期。
(二)國家公派出國研修申請延期的,按照國家資助單位有關規定執行,并報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備案。
(三)學校公派出國和個人自費出國(境)研修申請延期的,應提前3個月向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提交經國際教育學院(國際合作與交流辦公室、港澳臺辦公室)、研修單位、合作導師和本人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的書面延期報告,并附上項目計劃和延期資助證明,經學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只能申請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由學校研究同意后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 申請人培養結業后在所聘崗位一般工作3年以上,可申請新的師資培養計劃。
第十三條 返校考核與履職
(一)培養期滿回校應參加學校組織的考核。考核等次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在外期間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或無故不參加考核的直接認定為不合格。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職稱晉升等重要參考依據。
(二)培養結束返?:?,培養人要在學院或學校范圍內就培養內容及收獲做1次教學講座或學術報告,積極申報國家級科研項目和橫向科研項目,發表高水平論文,做好科研轉化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一)師資培養時間3—12個月的,服務期為3年,時間每增加6個月,服務年限增加1年。博士后出站回校后,服務期為5年。博士畢業回?:?,服務期為5年。服務期從結束并回校全職在崗工作開始計算。原服務年限未滿者,服務年限須累加計算。
(二)申請人在培養期間因各種原因提出辭職或調離申請的,或期滿未歸,需依照簽訂協議負違約責任。
第四章 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國內培養
在規定的培養期間,學校正常發放薪酬待遇(含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停發校內崗位績效。培養期滿考核合格后,給予相應崗位績效標準的資助,憑有效票據報銷培養期間的學費。住宿費憑培養單位提供的住宿發票報銷;如培養單位未能提供住宿,訪學結束后學校提供一定的租房補貼(憑校外住宿發票或租房合同),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按照每人每年不超過2.4萬元,其他地區每人每年不超過1.2萬元,培養時間6個月及以內的報銷1次往返路費,6個月以上的每年報銷2次往返路費。
第十六條 國(境)外培養
(一)國家公派
培養期限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學校發放基本工資(含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績效),代為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停發校內崗位績效,返??己撕細窈?,補發校內崗位績效。
(二)學校公派
根據《青年骨干教師海外培養計劃管理辦法(修訂)》(山醫大校〔2018〕64號)《管理業務骨干海外培養計劃管理辦法(修訂)》(山醫大校〔2018〕65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個人自費
培養期限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學校發放基本工資(含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績效),代為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停發校內崗位績效。
第十七條 攻讀碩、博士研究生
(一)定向培養碩、博士研究生者,畢業回校工作半年內持相應畢業證、學位證向學校申請,經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審核,學校認定后,依據學校培養計劃和培養合同資助學費。本校在職培養的研究生,能圓滿完成單位安排的教學、科研及其他工作,經年度考核合格者,按在職在崗職工享受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在職培養取得博士學位的教師,回校工作后學校給其所在科研平臺資助10萬元科研經費,簽訂合同任務書并進行考核。
(三)凡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未經學校同意私自報考者,學校不予辦理定向培養等手續,不資助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師資培養期間,可以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競聘,任職年限計算以相關文件規定為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為確保正常工作秩序,各部門、各單位師資培養應有計劃、有重點、分批分期實施,不得因為在職人員培養而要求額外增加工作人員或聘用計劃外用工人員,同一部門、單位多人申請,原則上按照崗位需求和服務時間長短有序安排,由分管校領導審核把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c7c7.app師資培訓管理辦法(暫行)》(山醫大校人字〔2006〕15 號)同時廢止。現有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此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按協議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黨委教師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