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術評議機構,負責學術事務管
理,在校學術事務審議、決策、咨詢中發揮重要作用;對推
進民主參與、科學決策、專家治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條 為推進和深化我校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和民
主化,遵循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
程。 ‘
第二章組成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的專家教授代表、學校學術
事務主管領導、院、系、部、所、中心主要學術事務負責人
組成,人數25—35人。 、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和副主任委員3
—5人,由資深教授和學校學術事務主管擔任。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各一人,原則
上分別由學校學術事務主管領導和科技處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原則上為正
教授,年齡結構中應注意選拔年輕學者代表,分布結構中應
充分考慮非行政職務人選所占比例,學科專業結構和學緣結
第四章活動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每學期定期
活動一次,根據重要學術事務不定期活動。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會議由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受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在會前
履行請假手續,其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列席會議人員根
據會議議題確定。 .
第十二條 會議議題由秘書長負責征集、學術委員會主
任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確定。
第十三條 重要議題的表決,以贊成票超過委員總數的
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不能委托其他委員或人員代為投票
表決,亦不能書面投票表決。
第十四條 對已經通過學術委員會表決的議題,如學校
黨委會議或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認為有必要重新評議,
可召集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予以復議。
第十五條 對于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的事宜;各位委員
均有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對外泄露討論的具體內容、具體過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