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科建設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學科帶頭人的作用,加快學科建設的步伐。根據目前我校學科建設的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治學嚴謹,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強烈的事業心和團隊精神。
2.長期在教學、科研、醫療第一線工作,原則上應具有博士學位及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3.身心健康。
第三條 業務條件
1.校級重點學科和一般學科的學科帶頭人必須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原則上具有教授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不超過50歲。有穩定的研究方向,主持過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獲過省級科技獎勵,至少完成一屆研究生的培養。
2. 省級重點建設和扶持學科帶頭人原則上具有博士學位,必須是教授,博士生導師,年齡不超過55歲,有穩定的研究方向,科學研究有特色,在省內外有一定影響。
省級重點學科帶頭人原則上具有博士學位,必須是教授,博士生導師,年齡不超過55歲,學術水平高,有穩定的研究方向,有標志性研究成果,在國內有一定影響。
3. 國家級重點學科帶頭人原則上具有博士學位,必須是教授、博士生導師,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歲,學術水平高,其科學研究的標志性成果(如高水平的學術論文、高層次的科技獎勵)達到國內同類學科前列,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
第四條 遴選及聘任
1.已確定學科帶頭人的學科每5年遴選一次,沒有確定學科帶頭人的學科每年磷選一次。
2.國家級、省級和校級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由學院、系(部)提出,報學科建設辦公室匯總,校學術委員會審核,學校研究確定或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3.其他學科帶頭人由所在學院、系(部)確定,報學科建設辦公室備案。
4.國家、省級和校級重點學科帶頭人由學校或有關部門聘任,其他學科帶頭人由所在院、系(部)聘任。
第五條 基本職責
1.根據國內外學科發展動態,結合我校實際,負責提出或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本學科的學科建設規劃。
2.根據所在學科的現狀及發展前景,提出并確定相對穩定且具有特點的3個研究方向。
3.根據學科發展需要,提出并落實學術梯隊建設計劃。
4.組織本學科申報各類科研課題,開展相應研究,開展學會及進行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5.組織做好上一級重點學科或學位授權的申報工作。
第六條 基本權利
1. 對重點學科的學術帶頭人、學術骨干、學術梯隊建設提出建議,根據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獎勵或懲處。
2. 統籌安排使用重點學科的經費。
3. 提出本學科設備購置計劃,參與學校組織的招投標過程,管理、使用重點學科的設備、資源。
4. 統籌管理重點學科的相關事宜。
第七條 考核評估
學校在對重點學科進行年度檢查時,同步對學科帶頭人進行考核評估,具體內容如下:
1.校級重點學科和一般學科的學科帶頭人
1)承擔有省級科研項目,有5萬元以上的科研經費。
2)有系列的科研論文,每五年有5篇以上核心期刊或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錄的論文。參加編寫規劃教材或學術著作。
3)培養5名以上質量較高的碩士研究生。
(1、2、3項中至少需符合兩項)
2. 省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1)省重點扶持學科
(1)每五年有2項以上在研省級科研項目,年均獲資助經費不少于8萬元。
(2)每年有2篇核心期刊或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錄的論文,每五年有1篇以上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錄的論文,有參編、主編的規劃教材或學術著作。
(3)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至少參加一次國內外學術會議交流,并在學術組織、學術期刊編委會中任職。
(4)培養5名以上高質量的碩士研究生,培養或聯合培養一定數量的博士研究生。
(1、2項中至少需符合1項)
2)省重點建設學科
(1)每五年有3項以上在研省級科研項目,年均獲資助經費10萬元以上。
(2)每年有2篇核心期刊或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錄的論文,每五年有2篇以上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錄的論文,有參編、主編的規劃教材或學術著作。
(3)每五年至少有一項省級科技獎勵。
(4)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至少參加一次國內外學術會議交流,并在學術組織、學術期刊編委會中任職。
(5)培養5名以上高質量的碩士研究生,一定數量的博士研究生。
(1、2、3項中至少需符合兩項)
3)省重點學科
(1)每五年至少有一項國家級基金或3項以上在研省級科研項目,年均獲資助經費10萬元以上。
(2)每年有2篇以上核心期刊或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錄的論文,每五年至少3篇以上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錄的論文,參編、主編規劃教材或學術專著2部。
(3)每五年至少有2項省級科技獎勵或發明專利。
(4)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至少參加一次國內外學術會議,并在重要學術組織任職或核心期刊擔任評委。
(5)培養較高質量的博士研究生。
(1、2、3項中至少需符合兩項)
3.國家級重點學科帶頭人
1)每五年主持1項或參與(前兩名)2項以上國家級科研基金,任期內每年平均獲資助科研經費不少于15萬元。
2)平均每年有2篇以上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錄的論文,每五年主編、參編規劃教材或學術專著3部。
3)每五年至少有2項省級科技獎勵,其中1項一等獎,或有發明專利。
4)參加國內外重要的學術活動,在國家一、二級學會任理事以上職務,在重要的學術期刊任編委以上職務。
5)培養5名以上高質量的博士研究生。
(1、2、3項中至少需符合兩項)
第八條 獎懲
1.學校每年從學科建設經費中劃撥100萬元,用于對學科帶頭人的獎勵性資助。根據本人前三年的科研項目和成果及所帶領學科建設的績效評。磕曜手10名學科帶頭人,具體條件另行規定。
2.學科帶頭人沒有認真履行其職責,沒有達到預定的學科建設目標,沒有完成上級下達的相關任務,或在各類評估工作中沒有及格或沒有通過,學科帶頭人應負一定責任,經所在院、系(部)提議、校學術委員會審核、學校研究決定,酌情給予相應處理,直至取消學科帶頭人資格及待遇。
第九條 本辦法由校學科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