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教興省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戰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科學技術發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放在優先發展的地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科學技術工作的領導。逐步提高各級領導班子的科技素質和科學決策能力,行政首長要總管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科學技術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的職能作用。
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作出重大經濟建設決策、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應充分聽取各方面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實行科學決策。
應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本條例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要內容。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支持中間試驗基地建設,健全科學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培育和發展技術市。俳蒲Ъ際醭曬螄質瞪ψ。
第五條 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科研機構、科學技術工作者、發明創造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六條 加強科學技術的宣傳教育,在廣大干部和人民群眾中大力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科技意識。
第二章 農村科學技術進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推動傳統農業向現代化農業轉變,逐步提高科技進步在農業發展中的貢獻率。
第八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強化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機構,充實和穩定基層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隊伍,改善和提高基層農業科學技術推廣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支持各類科技經濟組織開展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
第九條 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除由政府資助者外,可以從受益單位或者個人獲得應有的補償。
農村科學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在履行自身職責的前提下,可以兼營為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配套的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業優良品種節水農業、旱作農業技術的研究與推廣。農業科學研究機構、農業院校從事研究、開發、試驗、示范的試驗基地、設施和生產資料應予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農業研究開發機構可依法銷售自己培育、引進并經過審定的優良種子、苗木和養殖品種。
第十二條 推進農科教結合,建立健全農村科學技術培訓體系,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培養農業技術人才。
第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支持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幫助鄉鎮企業培養人才,采用先進技術,引導其向技術密集、集約經營的方向發展。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應以各種方式為農業和農村經濟提供技術服務,開展科技扶貧。技術承包和技術服務獲得效益的,可獲取應得收入。
第三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各種鼓勵措施,推動企業科學技術進步,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
企業應確定科學技術進步目標和建立技術創新機制,不斷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加速技術改造,限期淘汰落后設備、技術和工藝,提高企業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
能源工業要加速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資源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程度,降低消耗,防治環境污染。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從國內外引進高新技術,加以消化、吸收、開發和創新。引進技術要經過咨詢論證,注重效益。
第十七條 大中型企業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技術負責制。建立與健全總工程師負責的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體系,賦予總工程師相應的職權。
第十八條 大中型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技術開發機構,充實技術開發力量,配備必要的設施和手段,增強自身技術創新與產品開發能力。
小型企業和鄉鎮企業也應有相應的技術開發依托。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企業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生產、教學、科研三結合組織,增強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能力,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產業化。
第二十條 企業應發揮廠礦科協、職工技協等科學技術團體的作用,開展群眾性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加強全員培訓,提高職工的技術文化素質。
第四章 高新技術研究與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本省實際開展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促進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第二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及其產品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委員會認定。
對經過認定的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領導,賦予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必要的行政管理職權,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采用高新技術進行技術改造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金融機構應在財政貼息、貸款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合理配置科學技術資源,建立現代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保障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持續穩定發展,從財政撥付科學技術經費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對承擔重大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在經費和實驗手段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機構,堅持面向市。菥媒ㄉ璧男枰屑際蹩,逐步實行自負盈虧、自主發展。要使絕大多數技術開展和技術服務機構逐步由事業法人轉變為企業法人。
技術開發機構以多種形式同企業或企業集團聯合,可以轉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也可以通過聯營、參股、控股等形式組建科技型企業。
第三十條 科研院所實行院(所)長負責制。有條件的科研院所可試行理事會領導、由科學技術工作者代表組成的監事會監督、院(所)長負責的新型管理制度。 科研院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置、人員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一條 研究開發機構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技術咨詢活動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待遇。
省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對中間試驗和新產品研制開發給予扶持。
第三十二條 研究開發機構、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捎朧∧諭、國內外的官方和民間的科學技術組織建立多種形式的科學技術合作,開展科學技術交流。
第三十三條 鼓勵國外和臺港澳的組織或個人依法在本省設立研究開發機構,或與本省的組織或個人舉辦合資、合作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民營研究開發機構。民營研究開發機構在申報項目、貸款、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出國審批、獎勵等方面與國有研究開發機構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條 支持科學技術協會及各類學術研究團體開展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各種活動,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
第六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從經費、場地、設施、信息等方面不斷改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培養和造就各類科學技術專業人才,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要逐步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待遇。
對從事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實行收入與經濟效益掛鉤,貢獻突出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應取得較高的報酬。
從優安排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住房,省、市(地)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有計劃地安排基本建設資金,用于改善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住房條件。
對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受保健醫療。
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按國家規定給予政府特殊津貼。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給予崗位津貼。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研究、重大科學技術攻關項目研究和重點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實行課題津貼制。
對在農村貧困地區和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實行優惠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條 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固定與流動崗位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人事制度。逐步實行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聘任合同制。
進一步開放科學技術勞務市。⒔∪瞬帕鞫薪櫸務組織,減化手續,促進科學技術工作者合理流動。
第四十條 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評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對作出重大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破格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對長期在基層從事技術推廣,取得顯著成績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在考評專業技術職稱時,應著重考核其工作實績。
第四十一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工作者繼續教育制度,設立專項資金,有計劃地安排科學技術工作者參加專業進修、培訓、學術交流,拓寬、更新其專業知識。
對在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上有造詣或做出較大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出國進修、考察或參加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在經費上予以保障或資助。
第四十二條 出國留學人員回省和來晉工作,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根據本人意愿商定工作的形式,并在工作條件、住房、配偶子女安排等方面提供優惠和照顧。
省人民政府對回省或來晉工作的出國留學人員的科學研究工作予以資助。
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對回省或來晉的留學人員出國參加學術活動和探親給予支持和幫助,保證來去自由,往返方便。
第四十三條 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導師,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課題和建設項目的主持人,在學術上有成就、技術上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根據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和健康狀況,可按照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限。
離、退休科學技術工作者被返聘或受其他單位聘用,其離退休費和返聘費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兼得。
第四十四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從事技術服務,取得合法收入,歸個人所有。但不得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保護個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及其轉化收益。
第四十六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應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國家法律和職業道德,提高自身和科學技術水平,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七章 科學技術經費投入
第四十七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逐年提高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到2000年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全省財政每年用于科學技術投入的增長速度要高于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科學技術投入列入財政預算。到2000年,全省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支出的比例應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縣以上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學技術三項費用(中間試驗、新產品試制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用)應逐年提高,省本級不低于當年預算支出的2%,地(市)本級和縣(市、區)到2000年達到當年預算支出的1%。
第四十九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基建撥款中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用于重點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設和重要科學研究儀器設備購置。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開發和建設項目投資中,應劃出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相應的科學技術投入;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經費中,應劃出一定比例用于技術創新。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逐步成為科學技術投入的主體。企業用于技術開發的經費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十二條 加強對各項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用于支持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的部分,采取擇優撥款扶持的形式;用于支持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科技普及的部分,采取低息借貸、參股等有償使用形式。 建立我省科技風險基金,用于支持發展高新技術。基金通過多渠道籌集,滾動增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國外、省外的組織或個人在本省設立各類科學基金,資助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五十三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股份制、合資、合作、建立基金等形式籌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資金。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部門,應加強對科學技術經費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保證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省人民政府設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對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科學技術工程和研究項目和社會科學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給予獎勵。
對在上述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給予重獎,并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激勵機制,對在技術引進、新產品開發、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技術改造、技術革新等方面作出貢獻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人員進行獎勵。
第五十七條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
對設立上述獎勵基金者給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分別不同性質和不同情節進行處理:
(一)截留、挪用、克扣、貪污科學技術經費的;
(二)在科學技術工作中失職或玩忽職守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打擊、壓制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正當科技活動的;
(四)侵犯研究開發機構合法權益、干擾科學技術活動正?溝模
(五)弄虛作假、騙取獎金和榮譽稱號;
(六)侵犯知識產權、剽竊他人科研成果的;
(七)侵吞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收入的;
(八)經營假冒偽劣技術商品的;
(九)泄露國家機密,轉讓國家法律禁止轉讓的技術和:ι緇峁怖婕際醯模
(十)毀壞科學技術設施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