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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選修課是人才培養方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課程體系的完善,教學內容的補充,開設選修課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有益于知識的開拓,為加強選修課管理,提高選修課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選修課教學是計劃內教學任務,各教研室、教師均有承擔選修課教學的義務。在教學要求和管理與必修課一致,須認真負責、嚴格要求、嚴格管理,認真組織好備課、試講,保證教學質量。
課程管理
第三條選修課課程分為專業選修課和綜合素質課程兩種,其中綜合素質課程又分為公共選修課和其他選修課程。
第四條選修課應具有較系統的教學內容,對學生文化素質培養具有重要意義;課程設置和教師穩定,能夠連續多年開設。由一系列高水平講座所構成的系列講座也可以作為選修課程建設和設置。
第五條各教研室在安排好學校下達的必修課教學任務的同時,要挖掘潛力,調動教師的積極性,積極申報選修課程。擬申報的新公共選修課采取個人申報形式,申報教師于每學期第8個教學周前填寫《c7c7.app公共選修課程申報表》,經系部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專業選修課由各系部根據本專業課程設置和專業特點自行組織選修課的申報,并報教務處備案。經教務處審定批準的選修課,由教務處編入“選修課指南”。
第六條每學期公共選修課程一經確定,由教務處負責統一排定課表。
第七條選修課安排后一般不再進行調整,確因實際情況需要調、?蔚,任課教師到教務處辦理有關手續,并由任課教師負責通知選修學生,同時應確定調課時間。
第八條各年級的學生按教務處公布的全校公共選修課開課計劃自由選修。一般每門課程選課人數達到40人(專業選修課達到30人)即可開課。某些公共選修課因教學的特殊需要或受教學條件的限制,須在選課前公布限制人數。
第九條選修課教學工作量的計算同必修課一致,選修課課時津貼發放標準見“山醫大教字[99]第27號”文件。
教師管理
第十條開設選修課程的教師,應在該領域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掌握擬開設選修課程的基礎理論、基本技能及學科發展動態;應具備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
第十一條各教研室應保證選修課教師的相對穩定,新帶課教師須報教務處批準。
第十二條承擔選修課教學任務的任課教師,要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保質保量完成教學任務,不得隨意刪減教學內容或降低教學要求。
第十三條學校支持以課程為單位聘請部分校內外的著名專家學者參與選修課程的講授。聘請校外教師的應用須經過學校教務處的審核批準。
學生管理
第十四條選修課實行學分制。在校學生必須參加選修課學習。本科學生畢業前必須修滿16學分,其中醫學類專業學生修讀人文素質類選修課的學分不應少于9學分。專升本學生本科畢業前應修滿6學分,其中醫學類專業學生修讀人文素質類選修課的學分應不少于3學分,學分不達要求者緩發畢業證,待學分補滿后補發。
第十五條學生于每學期開學后按學?渭蘋脫】問奔湟笠園轡吹ノ壞澆濤翊ρ≡窆慚⌒蘅。專業選修課由各系部自行組織報名。必須在指定時間內選課,逾期不再安排。
第十六條有限報人數的課程由各教研室組織報名,按照學生報名的先后順序截止到限報人數。
第十七條選課名單一經確定,學生不得隨意退選、改選或增選課程。如確有特殊情況的,應在開課后兩周內到教務處申請辦理有關手續,教務處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并通知開課系部和任課教師。
第十八條參加選修的學生,要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曠課。學生請假必須憑請假條和有關證明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次,由任課教師批準;請假一次以上,由教務處批準。如任課教師抽查點名,兩次無故缺勤者或教務處抽查一次無故者,取消該門課程的選修資格。
考核與成績管理
第十九條選修課考核,須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后由任課教師所在院(系)組織,時間安排在課程結束一周內進行。
第二十條選修課的考核方式一般不予限制,可以采取開卷、大作業、小論文、調查報告等方式進行考核,具體考核方式由開課教師在授課計劃中擬定。
第二十一條選修課原則上每滿10學時計1學分,每門課程一般不超過4學分。
第二十二條考核實行合格(≥60分)、不合格兩級記分制,考核合格者取得學分,成績將計入學生檔案;不合格者,成績不予記載。學生缺課累計超過本門課學時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選修課考核不設置補考。未通過考核或無故不參加考核者,可于下次開課前到教務處重新申報,進行重修。
第二十三條考核結束后,任課教師應及時批卷,確定學生的學業成績。成績原則上采用百分制。在考核結束后一周內,公共選修課開課教師將成績報告單一式二份上交教務處。教務處將所有成績匯總后反饋給系部,由系部通知學生。成績報告單由教務處和系部各留存一份。專業選修課成績由各系部負責登錄,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凡未按規定選課或未辦理選修手續自行聽課的學生,一律不準參加考核,若自行參加考核,其成績無效。
教材管理
第二十五條選修課應選用高水平配套教材,教材的選用報教務處審批,由教務處統一訂購。教材的購買采取自愿的原則,費用由學生自理。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此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同時廢止2000年制定的《c7c7.app選修課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此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