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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樹立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當持《c7c7.app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日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教務處請假,并附原單位或街道、鄉鎮證明。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健康和思想品德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c7c7.app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院(系)提出意見,經教務處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和學籍,退回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òㄐ祿技膊。┑,經c7c7.app第一、第二醫院出具診斷建議書,不宜在校學習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請,經學校教務處批準,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康復,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教務處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標準,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時填寫的姓名、考生號、身份證號、生源所在地等,均以入學證件和報考高等學校時所填寫的有關材料為準,本人不得隨意更改。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內持學生證到各院(系)辦理注冊手續。
(一)每學期開學初,由學生本人持學生證到所在院(系)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第一學期注冊前應當到財務部門繳清本學年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憑繳費收據注冊;
(二)因故不能按時到校的學生,應當事先向所在院(系)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不符合注冊條件或未按規定交納學費或其他費用的不予注冊;
(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給予注冊。學生未經注冊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
(四)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五)每學期開學時,各院(系)須將學生報到、注冊、請假、遲到、曠課人數及名單匯總后報到學生處。
第二章 重修與重修考試
第六條 學生所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須進行重修。重修學生須到教務處辦理重修手續,重修以自學或插班學習為主。自學者可于開學后三周內參加由教務處統一組織的考試,如仍不及格可繼續重修,并參加下一輪重修考試;插班學習者本人可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同意辦理聽課證,跟隨下一屆學生聽課并參加該屆學生的考試。
第七條 重修考試是指由于課程考核不及格或因事(。┣爰、缺考的學生重新參加由教務處組織的相同科目的考核。首次重修考核,學生必須參加,違者以曠考處理。
第八條 所有重修學生必須參加由教務處統一組織的考試,自學重修者參加考核必須提前向教務處考試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于學生本人原因無故曠考者,按曠考處理,并給予紀律處分。重修課程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可繼續重修。
第九條 重修辦理程序:因事(。┣爰偃笨嫉難匭朐誑緯炭己酥疤岢鮒匭蘅己松昵耄ㄒ蠆∏爰俚男鑓7c7.app第一、二醫院出具診斷建議書;因事請假的需附相關證明)并如實填寫《c7c7.app重修考核申請表》,由本人注明申請理由與重修科目,年級主任核實后簽字,學生所在院、系(部)領導審批后簽字蓋章并報教務處考試中心備案?!禼7c7.app重修考核申請表》一式三份,學生本人、所在院、系(部)及教務處考試中心各一份,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核實以曠考論處。
第十條 考試時因事(。┣爰偃笨嫉難胄匭蘅際浴禼7c7.app重修考核申請表》進入考場,同時必須在卷面上注明“重修”,成績方可有效。
第十一條 重修成績記載:
(一)因事(。┎渭又匭蘅己司礱娣×90%為學生檔案記載成績;
(二)因考核成績不合格參加重修考試,卷面成績經折算后合格者以60分計;不合格者以實際成績記載;
(三)學生課程考核不合格,參加學校組織的首次重修考核者,該門課程不計入不合格門次,成績以60分計入學生檔案;首次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若參加下一屆學生相同科目的考核合格者(必須提前三周到考試中心辦理相關手續),該門課程仍不計入不合格門次,成績以實際成績記入學生檔案。除此之外,同一科目無論參加多少次重修考核,只按一門不合格門次計算。
第三章 留、降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留、降級處理:
(一)連續兩學期累計達八門(含八門)以上且首次重修考核后仍有五門(含五門)以上不合格者;
(二)一學期內無一門課程(體育課除外)及格且首次重修考核仍有四門(含四門)以上不合格者;
(三)在校期間,因違犯校規校紀處分(考試作弊除外)一次,又有一次考試作弊者;
(四)一學期內缺課時數超過該學期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而未辦理休學手續者;
(五)在校期間,曠考累計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第十三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連續兩次,累計不得超過兩次。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專業)完成學業,無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轉系(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系(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c7c7.app第一、二醫院出具診斷建議書,不能在原系(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系(專業)學習者;
(三)學生留、降級或復學后,下一年級原專業不招生無后續班級者;
(四)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系(轉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根據學校、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的專業。學生在校期間轉專業只能一次。
第十五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系(專業)、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超過本科三學年(含三學年)以上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四)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五)給予退學處理者;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十六條 轉學按下列程序和規定辦理:
(一)學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請,經年級主任和院、系批準,報教務處審批;
(二)省內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按照山西省教育廳文件辦理轉學手續;
(三)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地省教育廳協商轉入地省教育廳,按轉學程序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四)應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教育廳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五)學生轉學須出具以下材料:
1、轉學申請;
2、附“高等學校招生新生簡明錄取登記表”(加蓋學校公章的復印件)一式兩份;
3、成績單。
第十七條 學生要求轉學,一般在每學期末申請辦理,以保證學生在新學期到轉入學校學習。具體手續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停學。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c7c7.app第一、二醫院診斷,須?沃瘟疲菅家謊謐苧比種灰隕險: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自費出國留學者;
(四)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年為單位,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但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一條 休學和保留學籍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其往返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其戶籍、檔案不遷出學校;
(三)學生申請休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c7c7.app第一、二醫院診斷建議書等材料),學生所在院系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批后,持教務處開具的《c7c7.app學籍變動通知單》到各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可申請離校保留學籍停學一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
第二十五條 休學、停學的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及本人申請,向學校所在院系和教務處提出復學申請;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需附c7c7.app第一、二醫院診斷建議書,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保留學籍學生在開學前,向所在院系和教務處提出復學申請;
(四)復學學生一般應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在沒有原專業的情況下,可安排相近專業學習;
(五)對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須進行政治復查。休學、停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期滿應辦理復學手續,如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或不申請續休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辦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對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作退學處理。
(一)無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者;
(二)休學或停學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三)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四)經c7c7.app第一、二醫院確診患有疾。ň癲、癲癇等)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七)降級當年,課程考核仍有兩門(含兩門)不合格者;
(八)降級當年,違反校規校紀者;
(九)本人申請退學者。
按照上述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公告。發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視為送交。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c7c7.app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的學生,須在退學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的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
(三)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四)退學學生在校學習未滿一年發給退學證明,在校學習年限滿一年但未修完全部課程,發給肄業證書。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文體運動、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依據《c7c7.app學生表彰獎勵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有違紀、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學生,依據《c7c7.app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畢業、肄業與結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四方面。即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三十五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踐環節),課程考核和畢業考核合格,準予畢業,發給本科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但沒有修完培養方案內規定的必修課,可按修業年限發給肄業證明。
第三十七條 在規定的學習年限,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踐環節),但因課程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在專業的畢業要求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在校學生的學習年限,本科生可延長兩年,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仍未修完所規定的全部課程者,按終身結業處理。
第三十九條 無學籍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畢業資格由各院(系)按照規定進行審查,提出畢業和結業學生名單,并填寫畢業資格審查表,送教務處審批。畢業鑒定由各院(系)組織進行,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四方面。
第四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四十二條 按照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學校每年將頒發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畢業離校前仍有所修課程不合格,可在校重修,考核合格后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亦可申請結業離校,在半年以上兩年以內回校參加重修考試,合格后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給補考機會(未按時參加補考的以后不再有機會參加補考),作終身結業。畢業資格審查隨當年畢業生資格審查工作一并進行(在校學習時間超過正常學制者除外)。
第四十四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者,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沙鼉呦嚶Φ鬧っ鰨ń逃ι蠛,補發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c7c7.app學生管理規定》(2004.9)基礎上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