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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語言文字的法律。這部法律確定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作為通用語言文字的地位,科學地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語言文字工作的經驗。它的頒布,有利于促進現代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間的交往。
對于進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別是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國民素質,促進祖國的統一、民族的團結、社會的進步,有著重要的作用,也將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由什么部門起草的?由誰公布的?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科文衛委員會起草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2月正式啟動,2000年4月完成。
這部法律是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江澤民主席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正式公布的。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何時公布的?自何時起施行?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制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指導思想是:
(1)與憲法等有關法律保持一致;
(2)堅持新時期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促進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使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3)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中,要體現主權意識,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實事求是的原則。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適用于哪些范圍?
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全國范圍內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具體地說,《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學校、出版物、廣播電臺、電視臺、影視屏幕、公共場所的設施及招牌、廣告、商品包裝和說明、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公共服務行業和信息技術產品等范圍,對個人使用語言文字只作引導,不予干涉。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我國語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文字歧視;各民族都有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寫進了條款(第三條),就將國家語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為法律。這有利于規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同時,國家也強調各民族語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可同時使用。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總原則是什么?
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五條中規定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總原則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在哪些情形下,應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1)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2)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3)招牌、廣告用字;
(4)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5)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書法藝術作品可以使用繁體字嗎?
可以。因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1)文物古跡;
(2)姓氏中的異體字;
(3)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5)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推廣普通話有何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19條明確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7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語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49條規定“民族自治地區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干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5)《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6)《掃除文盲條例》第6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7)《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8)《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14條規定:“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9)《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