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第二批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三)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1-12-29 08:08
沈某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案
(2021年指導性案例第7號,總第7號)
【關鍵詞】
公車私用;私車公養;貪污侵占
【執紀執法要點】
隨著公車改革的深入推進,各地公車管理制度不斷規范,“公車私用”問題得到了有力遏制,但“私車公養”問題開始抬頭。“私車公養”問題通常涉案金額不大,但本質是化公為私、貪污侵占的腐敗問題,與“公車私用”不同,已經由風變腐。執紀執法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一方面要堅持嚴的主基調,對此類問題作出準確認定和嚴肅處理,以杜絕“車輪上的腐敗”,另一方面也要堅持實事求是,對實踐中的不同情況認真加以區分,作出精準處置。
【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
沈某,中共黨員,某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正縣級)。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沈某在已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情況下,先后多次要求司機駕駛公車接送其打網球、接送其在外省上大學的女兒往返學校與家中等。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沈某利用單位公務加油卡未綁定公車的漏洞,借駕駛公車開展公務之機,多次使用公務加油卡為其2輛私車加油,累計花費5500元。2021年8月,沈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政務降級處分,違紀違法所得5500元予以追繳并返還該市委組織部;同時,給予其調整職務處理。
【指導意義】
1.準確把握“私車公養”問題的性質認定及處理
實踐中,“私車公養”問題存在多種表現形式,如“私油公供”“私車公修”“私票公報”等,每種表現形式又分化出多種不同的違紀違法手段。如“私油公供”可表現為利用管理和使用公車的職務便利,使用公務加油卡為本人的私車加油,或者加完油后以公車的名義在本單位報銷,也可表現為將本人使用私車所產生的油費交由下屬單位支付、報銷等。
“公車私用”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理。“私車公養”行為本質上已不屬于作風問題,而是將公款據為己有的貪污侵占、化公為私的腐敗行為。對于“私車公養”所涉金額尚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和監察責任;所涉金額已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職務犯罪的,在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和監察責任的同時,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精準甄別“私車公養”問題
“私車公養”行為構成違紀違法甚至涉嫌職務犯罪,但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看似“私車公養”行為,卻不宜按違紀違法行為認定的情形。比如,在一些邊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所在單位根據公務出行距離等因素核定了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使用私車執行公務的可按標準用公務加油卡加油;又如,縣鄉基層工作人員雖按規定領取了公務交通補貼,但因下村入戶等超出了保障范圍,相關單位可以根據規定對公務交通補貼標準進行適度調整,或者按程序制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并按標準予以計發;再如,對一些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或者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臨時使用私車開展公務活動,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用車費用、損耗甚至損毀,可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給予適當補償補助等。
此外,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4〕40號)和中央公車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續鞏固公車改革成果的通知》(發改電〔2016〕757號)等規定,從實際出發及時解決公車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序銜接公務交通補貼等相關政策,主動探索采取多種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尤其是縣鄉基層工作人員的公務出行。比如,支持地方提高公務交通補貼統籌比例,且統籌比例可考慮不設上限,重點保障出行任務重的崗位和人員;在交通不便地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采取按距離遠近按次包干發放交通費,等等。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以強有力的監督措施作為保障,在切實保障公務出行的前提下,避免出現以交通費補助名義變相發放福利等問題。
3.充分發揮組織處理作用
組織處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紀檢監察機關在執紀執法工作中,認為被審查調查人不宜擔任現職或者有必要先行給予組織處理的,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六條之規定給予其相應組織處理。本案中,沈某作為組工干部,其素質品質直接關系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能否做到公道正派。因此,從加強組工干部建設的角度出發,對沈某同時作出調整職務的組織處理,以充分發揮警示作用,強化組工干部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教育,確保組工干部在政治上絕對可靠、對黨絕對忠誠,進一步涵養政治生態。
【相關條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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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ǘ)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的。
《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2021年5月22日)
第四十一條 組織部門應當強化政治機關意識,帶頭發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深入推進從嚴治部、從嚴律己、從嚴帶隊伍,努力建設講政治、重公道、業務精、作風好的模范部門,讓黨中央放心、讓黨員干部人才信賴、讓人民群眾滿意。
加強組工干部隊伍建設,強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教育,嚴守組織人事紀律和保密紀律,堅持清正廉潔,著力提升專業化能力,確保政治上絕對可靠、對黨絕對忠誠。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2021年3月19日)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處理職責。
有關機關、單位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
第七條第(十五)(十七)項 領導干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
。ㄊ澹┪シ粗醒氚訟罟娑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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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黨紀政務處分合并使用。
《組工干部“十嚴禁”紀律要求》(2008年8月22日)
八、嚴禁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親友或特定關系人謀取特殊照顧或私利。
組工干部有違反上述紀律要求的,情節較輕的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要調離組織部門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