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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山西省教育廳、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教財[2007]101號)精神,制定了《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山西省教育廳、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教財[2007]10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招收的本??疲ê呗殻W生。
第三條 根據省教育、財政部門參照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的各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確定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設置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檔。
第四條 學生本人或學校能夠證明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第五條 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父母一方或雙方下崗(失業)且無其它經濟收入的;
第六條 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第七條 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道德品質良好;
(3)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學活動、社會公益活動、學校及院系各項活動。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不愿參加或不能認真完成學校及院系為其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或其它社會公益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的;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1)我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領導為組長、學生思想政治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3)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思想政治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1)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全面、認真部署每個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表1);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送《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表2),不再提交《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2)每學年開學時,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編制年級專業《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匯總表》、《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匯總表》,建立貧困生檔案。
(3)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4)各院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并編制院系《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匯總表》、《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匯總表》,建立貧困生檔案,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5)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向本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6)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c7c7.app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匯總表》和《c7c7.app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匯總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十二條 學:透髟合導岢侄約彝ゾ美蜒卸芾,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對認定結果進行復核。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要如實提供家庭情況等基本信息,將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個人情況變化等信息及時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及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加強對受助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受助后管理,教育學生誠實守信、自強不息。